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改制
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闽国资企改〔2006〕78号
省国资委各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省属企业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特制定《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省经贸委
二ΟΟ六年五月十五日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
为加快推进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促进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 企业改制行为的确认
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提出改制申请的,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原因和形式,国有资产处置意见,人员安置方式,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要子企业由省国资委商各出资企业确定)提出的改制申请,由所出资企业上报省国资委批准;所出资企业非重要子企业的改制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二、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行为经批准后,改制企业即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应选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可选聘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一并进行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闽国资统评[2006]23号)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选择,由省国资委组织确定;所出资企业非重要子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选择,由所出资企业组织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确定应按照《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确定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5]139号)规定执行。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
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行为,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制订,也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职工转让国有产权以及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制订。
改制方案必须根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制订,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原因和形式,股权设置意见,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债权债务处置意见,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四、改制方案的论证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制订后应进行论证,重点论证改制方案中的股权设置、国有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内容。主持论证单位应将论证意见及时反馈给企业,企业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改制方案。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论证;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牵头组织论证。
五、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
企业应将论证修改后的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六、改制方案的批准
企业将经职代会行使民主程序后的改制方案,按以下规定报送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工业类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非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省国资委备案。
非工业类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准。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非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省国资委备案。
改制方案的报批应提交以下主要材料:改制方案,董事会(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财务审计结果,资产评估结果,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意见,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审核意见。改制方案的报备应提交以下主要材料: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董事会(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财务审计结果,资产评估结果,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意见,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审核意见。
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或审批;涉及其他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七、资产转让及资产处置
改制企业涉及资产转让及资产处置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产权转让,除《公司法》规定的以及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协议转让、定向交易之外,都必须进入省国资委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八、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凭有关批复文件和产权交易证明等材料办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房屋、土地等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九、企业改制的监督与违法违规的查处
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省国资委或由省国资委提请有权部门,进行认真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