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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领导干部谈话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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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国资委委员会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关于开展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意见》和
《领导干部谈话三项制度》的通知

闽国资党发〔2005〕7号

各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委机关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政管理,现将我委制定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述职廉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领导干部谈话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纪委反馈。

中共福建省国资委委员会     
2005年3月23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国资监管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报告对象

    (一)委党委成员;
    (二)委机关正、副处级干部;
    (三)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二、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时间、方式和报告部门

    上述报告事项,必须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委党委成员向委党委书面报告,或在最近的一次党委会上作口头说明。委机关处级干部向委政治部书面报告。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面报告,并报备国资委政治部;监管企业中层领导人员向监管企业党委书面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报告人在得到组织的答复意见之后,按答复意见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四、具体要求

    (一)报告对象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的报告规定,遵守纪律,当好表率。并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
    (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执行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凡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组织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本着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管企业的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由监管企业按本实施办法负责管理。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资监管实际,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意见:

    一、述职述廉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述职述廉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对国资监管系统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责任制和省委提出的反腐倡廉六个机制工作,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求真务实,廉洁自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二、述职述廉对象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三、述职述廉内容

    紧密联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实际,对照中央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党章》规定的领导干部的六条基本要求,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进行述职述廉,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

    3、工作作风、民主作风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六个机制工作,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6、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7、本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四、述职述廉时间

    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述职和述廉工作一并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年度述职述廉时间。国资委机关处级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公务员考核一并进行。

    五、述职述廉方法步骤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述职述廉专题会议的形式向本单位规定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报告本人廉政勤政情况;委机关处级干部以党支部为单位,以民主生活会形式进行述职述廉。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

    (一)撰写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在上会前提交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二)述职述廉动员。由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召开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大会(含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下级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职工群众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三)大会述职述廉。由述职述廉对象分别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民主评议。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由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见附表)
    (五)进行整改。述职述廉与民主测评后,由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领导干部针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
    (六)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各单位总结述职述廉工作的好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书面材料报委党委。

    六、述职述廉要求

    (一)各单位的述职述廉前要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有关文件,对照述职述廉内容进行自我检查,写出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报告要突出德、能、勤、绩、廉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汇报个人的情况,做到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重点突出,触及思想,态度诚恳。
    (二)为增强述职述廉工作的有效性,要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述职述廉材料要进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反映干部廉政勤政情况和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突出群众参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必须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提高述职述廉工作的操作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
    (三)上级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由企业党委(党组)领导,国资委机关处级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机关党委领导,按照述职述廉工作的方法步骤和要求,制定本单位述职述廉工作方案,保证述职述廉工作顺利开展。要注重创新,注意总结经验,推动述职述廉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领导干部谈话三项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对谈话对象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范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谈话对象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有轻微违纪人员和不廉洁行为的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加强对管理混乱、违纪问题多发单位负责人的诫勉谈话,提醒他们加强监督指导。

    被谈话对象由纪检监察部门安排谈话或受领导的指派安排谈话。谈话者可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两位以上),也可请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同志参加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谈话的时机,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诫勉谈话的形式

    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谈话,也可实行劝诫性的谈话;领导班子和单位问题的谈话,既可采取集体谈话,也可采取对主要领导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在把握政策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一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对有违纪行为或有不廉洁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注意阐明严以律己的观点,时刻提高警惕,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里,切不可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他们深刻反思,真正洗心革面,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对于单位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对重要问题的谈话,必要时可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发挥对干部管理、教育、监督职能,根据干部任职的需要,对任职干部上任前进行廉政谈话,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对廉洁自律提出要求的教育制度。

    一、谈话目的

    强化组织监督,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鞭策、诫勉领导干部,促进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搞好廉洁自律,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到勤政廉政。

    二、谈话时机

    干部任职前,由委领导、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廉政谈话。

    三、谈话要求

    要遵循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题旨鲜明,以诚相见,针对性强的基本要求。

    (一) 要讲究谈话方式。谈话方式主要采取激励式、诫勉式、通报式等,要根据不同对象和情况,采用相应的谈话方式。
    (二)谈话内容要有所侧重。对廉政勤政提出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解决好入党为什么,当官干什么的问题,增强政治责任感;二是严格廉洁自律,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并管好配偶和子女;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自已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是实实在在干事,作风深入,讲求效率,做出突出业绩。
    (三)对谈话者的要求。要事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谈话时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诚心诚意,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善于听取被谈话者的解释和表态,耐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对被谈话者的要求。被谈话者要把谈话当作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督促,本着对党忠诚的态度,敞开思想,诚恳表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和考察。

    四、谈话分工

    干部任职谈话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安排,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谈话。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前的谈话,原则上由国资委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国资委机关部门正职任前谈话,原则上由国资委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副职任前谈话,由国资委分管领导进行谈话,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
 
    纪委书记同监管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纪委书记同监管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关口前移,防范在先,强化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管理和监督,密切上下级联系和沟通,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

    一、谈话目的

    通过纪委书记同监管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通过谈话,同监管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谈话时机

    纪委书记同监管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谈话:

    (一)发现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时;
    (二)领导人员出现思想疙瘩,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不协调的苗头和问题时;
    (三)领导人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或主动要求同纪委书记汇报谈心时;
    (四)其他需要谈心谈话时。

    三、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为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下一级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上一级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四、谈话内容

    主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谈话内容要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对领导班子或领导成员在廉政勤政、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侧重警戒,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要侧重诫勉,帮助探讨问题症结,指导他们改进工作;对领导班子战斗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要侧重勉励,提出新要求,对应注意的问题加以警示。谈话要突出重点,触及要害,对有关人员重要问题的谈话,必要时可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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