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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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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资改革〔2006〕229号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2006年9月6日,省国资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资改革[2006]229号),提出了各省属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积极稳妥推进省属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要求企业实施改制按《通知》制定的办法和程序报批和操作,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重要资料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推进省属企业规范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精神,理清思路,设定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

    二、按照国办发〔2005〕60号文要求,严格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操作。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以及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外,省属企业实施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2005〕60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以及省的有关文件。

    三、省属企业实施改制,按以下办法报批:

    (一)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由省政府审批。
    (二)出资企业所属企业改制,除大型企业外,子公司改制,涉及国有资本变动,属于出资企业内部结构调整的,由出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审批;涉及出资企业外部的,由省国资委审批。子公司以下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由出资企业审批。
    (三)大型企业的改制均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出资企业审核后由省国资委审批。

    四、省属企业实施改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制定、报送并审核改制预案。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批准单位报送企业改制申请并提交改制预案,批准单位对企业改制进行方向性确认。改制预案主要内容:

    1.拟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人员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及上年末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2.改制总体设想,包括:改制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发展思路等;拟采用的改制方式、国有产权转让方式、资产处置办法、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改制的实施安排;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拟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凡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报送职工安置方案。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规定,将经拟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四)制定、实施改制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制定改制实施方案,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批准单位备案(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省劳动保障厅职工安置方案批复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五、负责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财务及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等工作中涉及的重要资料,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做到有案可查。

    各省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改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以保证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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