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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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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如未依法依规履行对公司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责,或因失职、延误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应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对托管企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三)建立和执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制度;
  (四)接受省财政厅、经贸委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以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财政厅、经贸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以上(一)、(二)主报省经贸委,抄送省财政厅)
  (三)母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四)对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0%的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
  (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团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
  (以上(三)、(四)、(五)项主报省财政厅,抄送省经贸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以下事项应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备案:

  (一)母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产收益收支计划;
  (二)子公司(涉及集团内部)及子公司以下企业由于合并、分立、兼并、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以及终止、破产、清算和解散;
  (三)境外投资以及公司单项达到净资产5%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投资;
  (四)因所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投入的资本及权益减少30%以上;
  (五)公司因违法经营或重大经营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六)母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部门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七)省财政厅、经贸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负责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具体内容通过资产经营责任书确定。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数额及考核期限;
  (三)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四)考核指标:

    1、量化指标:

  主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标:利润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不良资产比率。
  原部门办学移交公司的学校、经批准列入托管的企业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围。

  2、非量化指标: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奖惩、违约责任;
  (六)责任书内容的调整、变更和责任书的终止;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考核指标权重为:量化指标占80%,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占10%,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占10%。

  具体评分标准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司提出责任期资产经营目标(包括考核指标的预测),以及为达到经营目标准备采取的措施方案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含列入量化考核的企业名单即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名单及资产负债效益情况),报省财政厅、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 考核时,对以下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国家各种投资、专项拨款、债转股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公司接受捐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托管企业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安置费用;新组建集团直接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考核,参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执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以100%为基本衡量尺度,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期为3年。考核分年度考核与责任期考核,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的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4个月内,责任期考核年度终了5个月内,公司在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合并范围必须与申报时一致,有出入的应作出说明),已完成效绩评价的,有关量化指标以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依据,按照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内容自我评价,写出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贸委。省审计厅每年抽查部分资产经营公司的审计结果,对弄虚作假的,追究资产经营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
  (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三)影响考核期经营效益的具体客观因素;
  (四)重大事项报批、备案执行情况;
  (五)托管企业管理及劣势企业退出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七)进一步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在接到公司资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发出考核结果通知书。考核结果分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考核结果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及时公布。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经贸委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奖惩建议上报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抄送省劳动保障厅,以此作为对公司董事会成员考察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财务总监的奖惩办法由派出单位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公司董事长薪酬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奖惩的主要依据。按是否实行年薪制试点分别处理:

  (一)未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公司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励、责任期奖励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按当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年度奖励:与考核结果等级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分别按基本工资2.5倍、1.5倍、0.5倍、0倍、-0.1至-0.3倍计算年度奖励,年度奖励列入公司费用支出。

  计算公式:年度奖励=年基本工资×等级倍数

  公司由盈变亏或亏损增加,董事长不得领取年度奖励。年度奖励为负数的抵扣下一年基本工资。

  责任期奖励:责任期结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国有资本增值超过一定幅度的(扣除客观因素),根据增值额的大小对董事长给予责任期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分别按董事长收入的70%—90%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二)实行年薪制试点的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照省《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年薪制暂行办法》(办法另发)的规定实行年薪制;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收入,由董事会决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经贸委备案。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责任期满后,国有资本发生减值的,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责任期内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企业为增加亏损),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责任期内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单项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含5%)或1000万元者,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参与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公司董事会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上报考核材料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退回骗取的薪酬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班子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给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贸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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