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
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企业干部、职工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取得实绩的情况;学习理论,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若干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述职述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企业领导人员在参加任期考核和民主生活会时,还必须报告本人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纳入企业正常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消费水平。
企业应当把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一级企业备案。企业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规范职务消费情况作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和监督。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的要求,报告个人以下事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二)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三)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四)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所列事项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在事发后30天内,按照管理权限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一级企业党委(党组)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企业党委(党组)应按管理权限,于每年的年初,将上一年度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上一级企业党委(党组)报告。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下属公司兼任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兼职人员贡献和承担的责任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补贴或奖励标准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一级企业核准。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的程序、形式、要求和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凡是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坚持依法决策、依权限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按照议事规则实行集体讨论。参加决策会议的成员要明确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必须设有详实的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出席会议成员在会议结束后必须在各自发表意见的记录上签字确认。
前款所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主要包括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外投(融)资、担保、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等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原则、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薪酬的审批程序、薪酬支付办法和薪酬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企业应当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责任、风险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拟定本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应当将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领取薪酬后,不得领取任何其他报酬。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任职回避规定的行为:
(一)安排亲属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安排亲属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
(三)安排亲属在自己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境内(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
(四)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企业领导人员存在以下事项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职工大会等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一)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与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
(二)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
(三)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的;
(四)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的。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应当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由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本条所称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企业党委(党组)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并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
企业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发现企业领导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管理混乱、违纪问题多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应提出诫勉要求,对需要自查自纠的问题应责成限期整改。对重要问题的谈话,必须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我省各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若干规定》及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归入领导人员个人廉洁从业档案,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与权限,对《若干规定》及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我省各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和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廉洁从业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个人基本情况,收入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上交礼品登记情况,民主生活会自查和民主测评材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受奖惩情况,群众举报及核实情况等。
我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档案作为组织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的,按照《若干规定》第四章条款处理。
企业未按照《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考核、检查的,追究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党组织关系在我省的中央及外省(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组织部
福 建 省 监 察 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