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资党委办〔2010〕2号
各省属企业,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业经省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党委办
2010年2月25日
广东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国资委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经常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从建立和完善机制入手,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本委党员、干部和监管单位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进行必要的廉政谈话;
(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定期听取各处(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
(七)领导、组织、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委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资委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及主要负责人执行党纪、廉洁自律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处(室)分工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国资委机关各处(室)领导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本委的要求,执行各项规定和制度,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的各项任务;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研究、开展业务工作时,同步考虑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作的制度措施;
(四)组织本处(室)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学习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教育;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本处室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负责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委领导、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或配合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调查处理;
(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国资委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处室领导执行党纪和廉洁自律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处(室)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干部执行党纪和廉洁自律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组织领导
第九条 成立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综合法规处、审计与监事会工作局(审计处、监事会处)、人事处、党群工作处、机关党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负责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由国资委纪委书记负责主持,各处 (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工作分工
第十一条 委处(室)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相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控制各类会议,整顿会风工作,对有关制度的完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委机关行政电子监察相关工作;负责执行国内公务活动中的礼品登记和管理制度,对委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账外资金清理,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负责离退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董事会工作处)负责指导企业加强法务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法务监督;督导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规划发展处负责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创新、重大投资决策监管、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活动中,发现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建议。
(四)考核与统计评价处负责评价监管单位经营业绩过程中,对发现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中,对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提供情况,并协助纪委调查处理;负责在进行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及薪酬管理工作中,对监管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违纪、违规,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兼职取酬有关规定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五)产权管理处负责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 (股权)转让、产权纠纷调处、重大资产处置及清产核资等工作中,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资本运营管理处负责在企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改革改制、资本运营管理等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意见和建议。
(七)财务管理处负责监管企业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资本金变动及债方案、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产收益及产权转让收益、日常财务监管工作中,对发现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廉洁问题,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及建议。
(八)审计处负责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并审订企业财务运营情况;根据需要负责协助纪委案件查办损害、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九)监事会处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及时通报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提出报告中披露的监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或供有关材料,负责协助抓好监管企业监事会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十)企业事务管理处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管企业在信访工作、安全生产和社会综合治安等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负责全面了解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并及时与纪委沟通;负责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监督委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外事纪律和执行涉外活动中的礼品登记和管理制度,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落实机关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监督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定;实施委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监督执行组织人事纪律。
(十二)党群工作处负责对监管单位党员、职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监管单位领导人员执行厂务公开制度,对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负责委机关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处(室)遵守、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及联席会议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及时按照处(室)职能明确责任。
五、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委机关各处(室)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国资委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
第十四条 处(室)领导负责对本处(室)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本处(室)年度总结,报分管委领导及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和机关党委。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和专门考核为主要形式。
(一)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时,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单独列项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纪委和机关党委负责专门考核,按党委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次考核结果由实施考核部门综合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行不力、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属一般性问题的,由实施考核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属于严重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和本办法,不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和本办法,不履行责任的其他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和机关党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委各处(室)。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完善和规范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应当坚持分级考核、逐级实施的原则;坚持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按标准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人员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依靠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和企业纪检部门配合,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四条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本细则适用于归口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检查考核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党组)、企业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二)本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以上主要内容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每年省国资委与监管企业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定的目标,提出具体检查考核标准,制定《对监管企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随年度检查考核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检查考核方式方法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年度检查考核为主,包括平时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和综合全面检查考核。
第八条 平时检查考核以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反映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和掌握企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基本情况,为年终检查考核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重点检查考核以企业在信访初核、专项清理、效能监察、查办案件等纪检监察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重点检查核实查处情况。
第十条 综合检查考核每四年进行一次。由省国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综合全面检查考核以检查考核企业当年情况为主,结合企业四年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考核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应依据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四年中民主生活会干部职工的意见反映、年度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综合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相关表彰的必要依据。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考核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年度检查考核按照省国资委当年制定的《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打分。
第十二条 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应对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测评内容和各次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年度的实际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根据量化评分和民主测评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
(一)优秀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优秀”得票率在90%以上;
(二)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合格”以上得票率在70%以上;
(三)基本合格等次,指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在60% (含)以上;
(四)不合格等次,依照《评分标准》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并且企业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得票率在60%以下。
检查考核中若出现考核分和民主测评结果在不同档次的,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综合考核情况,进行评判确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等次:
(一)领导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集体违纪违规,致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三)领导班子对下一级领导班子疏于管理,多个下级领导班子屡次出现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甚至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领导班子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漠不关心,疏导沟通不力酿成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第四章 检查考核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考核的具体情况,成立检查考核组,具体负责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组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和有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参加的干部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汇报。企业党政正职作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是指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述廉:是指报告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民主测评。在干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谈话了解。组织被检查单位的部分党员领导人员、中层干部、职工群众代表进行集体或个别座谈,了解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查阅资料。查阅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有关安排、部署、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有关档案材料。
(五)综合评分。被检查单位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检查组根据检查掌握的情况,参考被检查单位的自评,逐项分析,评定检查考核得分。
(六)反馈意见。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考核工作情况,提出评价和建议 (不反馈检查考核得分结果)。
(七)考评汇报。检查考核结束后,各检查考核组集中向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检查考核工作情况。
检查考核组可以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实际,抽查1-2个所属二级单位。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检查考核组的检查考评报告,形成综合检查考评工作报告,报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结合综合评定情况,填写《党风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情况反馈表》,报省国资委党委审阅后,向被检单位党委(党组)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的评定结果,作为企业精神文明单位评审、“四好班子”创建、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评定结果,记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和绩效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四年召开一次省国资委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集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先进工作者”命名评比表彰活动,颁发奖牌和证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命名表彰的依据。同时,向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候选表彰单位和人员。
表彰提名办法:综合各检查组的提名,结合四年来的工作实际情况,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提出表彰名单,报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力、效果不佳,考核评分低于70分和班子民主测评不合格率票超过40%的,由省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党风廉政建设告知书》,责成其写出检查,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严重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监管企业党委(党组)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