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资监事〔2008〕156号
各处(室、部),各外派监事会筹备组:
《关于选聘中介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选聘中介机构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资办[2008]5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
由委分管领导任评审委主任,成员包括监事会工作处、产权管理处、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的相关同志。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委监事会工作处。
(一)评审委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选聘中介机构有关制度;
2、研究拟定中介机构信息库各子库入库条件,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审定入库中介机构名单、研究决定从中介机构信息库中剔除的机构名单;
3、对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4、对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审定候选中介机构名单,审核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5、审定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项目的选聘工作方案和商谈结果;
6、审定对入库中介机构年度评议结果。
(二)评审办主要职责
1、落实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组织相关规章制度的实施;
2、做好中介机构信息库各子库建库的各项具体工作;
3、组织落实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项目的基础工作;
4、组织制定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项目的选聘工作方案,组织抽签、谈判及其它基础工作;
5、组织制定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项目的选聘工作方案,提出拟选聘对象,并做好其它基础工作;
6、组织采取抽签方式项目的抽签仪式;
7、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做好入库中介机构的年度评议;
8、做好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汇报、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
将原由产权管理处、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分别管理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拍卖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信息库移交评审办管理。由评审办商各业务处室和专业协会,根据闽国资办[2008]56号文的规定,确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拍卖有限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入库条件。入库条件经委评审委研究及委办公会议通过后,由评审办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通知。中介机构按规定的程序、提供必备的材料,向我委提出申请,评审办审核,报委评审委研究确定,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息库和相应的子库。
三、中介机构信息库各子库入库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
5、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200万元以上;
6、近三年来未有省直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记录;
7、如果近三年有承担省政府国资委委托审计事项的,必须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定为“可以勤勉履职”。
(二)资产评估公司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评估师8人以上;
5、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80万元以上;
6、近三年来未有省直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记录;
7、如果近三年有承担省政府国资委委托评估事项的,必须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定为“可以勤勉履职”。
(三)拍卖有限公司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拍卖师3人以上,从业人员10人以上;
5、上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
6、由中拍协授予的AA级及以上拍卖机构;
7、近三年来未有省直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记录;
8、如果近三年有承担省政府国资委委托拍卖事项的,必须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定为“可以勤勉履职”。
(四)律师事务所入库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2、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执业律师20人以上;
5、近三年年平均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
6、近三年事务所未受过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7、如果近三年有承担省政府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委托法务事项的,必须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定为“可以勤勉履职”。
(五)在福建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中介机构,愿意申请入库的,需满足上述相应的条件。
(六)特殊委托项目,由评审委研究决定选聘形式及对象。
四、实行中介机构信息库动态管理
以年度为周期,凡符合闽国资办[2008]56号文和委评审委规定的条件,中介机构提出申请,评审委研究同意的,可在每年年初及时补充进入中介机构信息库。
已经入库的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从信息库中剔除:
⑴中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行为的;
⑵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服务项目的;
⑶相关业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对同一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两次不合格的;
⑷对受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五、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使用
(一)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由评审办报经评审委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评标报告需经评审委审核,最后确定中标人。
(二)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评审办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在相关的中介机构信息子库中随机抽取3-4家机构,谈判小组与各机构分别谈判,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再报评审委研究确定。
(三)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由评审办和相关业务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协商,在中介机构信息库中提出初选对象,报评审委研究决定。
(四)采取抽签方式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到评审办从相关信息子库中随机抽取1-3家中介机构,超过1家的,经评审办和相关业务部门与中签中介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后确定入选中介机构。
(五)所出资企业需要选聘法律顾问机构的,由该企业到我委中介机构信息库相应子库中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采取拍卖方式需选择拍卖机构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采用公开拍卖方式选择拍卖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1号)规定执行。
(七)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20号)和我委《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2号)执行。
(八)选聘的中介机构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委相关业务部门和(或)相关标的企业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业务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服务要求、服务时限、服务费用及支付办法、权利责任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特殊委托项目,由评审委研究决定选聘形式及对象。
六、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价
中介机构服务工作结束后,相关业务部门在征求企业意见后,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报评审办备案;评审办年终对受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使用除正常退出机制外,同时实行“黄红牌”管理制度,即:中介机构服务被委相关业务部门评定为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即对其亮红牌、剔除出信息库。
七、选聘工作时限
选聘中介机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前提下,要求注重时效。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选聘工作;采取抽签方式的,必须在企业提交完整材料时即时抽出备选对象;采用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方式的,评审办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选聘的相关工作。
八、我委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按我委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