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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管理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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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产权〔2004〕71号

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管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下同)国有产权转让,须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分别按以下情形审核批准或备案。

    (一) 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的事项:

    1、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

    2、企业(含暂由省直部门管理的直属企业)产权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

    3、国家或省政府要求报批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二)   报省国资委备案的事项:

    1、企业(含暂由省直部门管理的直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产权转让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资委备案。产权转让须报省国资委备案(备案受理时间以备案受理单注明的时间为准)的,经省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省国资委盖章后的产权变动备案表或复函)后方可组织实施。

    2、企业产权转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在转让行为完成后,须将转让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本通知要求,应抓紧制订或修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其交易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未制订或修改管理办法的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应全部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向省国资委办理产权转让批准或备案(不包括转让金额10万元以下的备案事项)手续,须报送下列书面文件:

    (一)涉及企业改制改组的,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四)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近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八)实行协议转让的,还须提供草签的转让协议文本;
    (九)其他。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sq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和有关补偿标准,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担保、抵押等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备案后,转让标的企业的直接出资企业或机构应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七、转让标的企业应在省国资委建立的信息库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并将委托的中介机构名单事前报省国资委备案。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等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省国资委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并根据产权转让的方式,指定或通过招投标选定产权交易机构。
 
    九、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权交易申请:由转让标的企业凭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出具的产权转让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向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公开交易申请;
    (二)产权交易公告: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三)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为保证有关方面能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

    2、产权交易机构要对有关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

    3、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四)交易:在公告期内,如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办理买受意向登记,可采用拍卖、招投标方式组织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受让方登记日截止后2天内将交易的组织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省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交易双方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在交易行为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交易情况反馈省国资委。
 
    十、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他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得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二)转让、受让双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批准文件等,按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更登记手续。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让方案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十二、省国资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三、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国资委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十四、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及其交易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收入,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未建立前,先纳入省国资委的产权转让收入专户,进行专户管理,由省国资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后,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十六、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产权转让及交易管理,省国资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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