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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管理层级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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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改革字〔2005〕10号

关于加快推进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管理层级的指导意见

市国资委各企业: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京国资改发字〔2004〕27号),以“调、改、剥、破”为主要手段,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从整体看,布局分散,主业不突出,管理层级过多,资本链条过长的问题仍较为普遍,使一些企业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影响竞争力的提高,甚至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资本链条,调整内部组织结构是各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企业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会提出的要求,根据“有进有退”的原则,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调、改、剥、破”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加大改革调整力度。
    (二)向优势行业集中。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划,通过重组整合,使国有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优势行业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
    (三)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按照市场导向的原则,集中优势资源和优良资产,做强做大做精主业,消除或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四)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涉及的所属企业为多元股东的,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五)积极稳妥推进。结合本企业的发展方向,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清理整合工作与企业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级,形成产权关系清晰、管理层级精简、组织结构合理、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二)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原则上将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法人管理层级(指按资本纽带关系自上而下与各法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管理层级)基本控制在三级以内。其中,对规模较小的所出资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应基本控制在两级以内。法人管理层级的第一层级指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第二层级指第一层级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依此类推。

  三、工作措施

  (一)对三级以下符合主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产权转让等方式提升其管理层级。
  (二)对所属企业中经营业务雷同、存在不必要竞争的企业,可通过合并等方式重组整合,调整组织结构,推进所属企业的专业化,实现规模效益。
    (三)积极鼓励一级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重组。某一级企业非主业资产符合另一一级企业主业发展需要的,双方可协商,通过收购、资产(股权)置换、互相持股、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重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对可利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退出的所属企业,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文件执行。
    (五)对所属企业中的非主业企业以及经营状况较差、负债率高、投资回报低的主业企业,可通过无偿划转、改制、出售、转让、解散或实施破产等方式清理或退出。因债务、担保等原因难以注销的,可先歇业,避免产生更大的资产损失。
妥善处置存续的母体公司,可视实际情况将其实体化、合并、注销,改造为事业部或分公司。
  (六)需要清理整合的所属企业数量较多、资产量较大、离退休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时,可将具备条件的某所属企业改造(或新设)为资产管理公司或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实施清理整合工作,处置相关资产,管理离退休人员及非经营性资产等。对应当退出但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所属企业,可通过减少所持股权、不再增加投资、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企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实施。
    (二)做好基础性工作。各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理清所属企业的数目、产权关系、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人员状况等,做到摸清家底、掌握情况、明确难点、有的放矢。
    (三)认真制订方案。各企业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自查,基本实现工作目标的,将完成情况报市国资委;尚未实现工作目标的,要尽快研究制订方案,认真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工作的目标、步骤、时限、范围和措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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