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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来源:湖北省国资委
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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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回报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五条 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条 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第七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所出资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对其独资及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

  第八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一)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状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增长、资本积累、效益变化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十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

  第十一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十二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依据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4个方面指标的功能作用,划分为8个反映企业一定期间财务绩效主要方面,并得出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基本结果的基本指标,和14个根据财务指标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对基本指标的评价结果作进一步补充和矫正的修正指标。

  第十三条 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2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4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2个基本指标和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3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 企业债务风险状况,以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2个基本指标和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4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增长状况,以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2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3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发展后劲。

  第十七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8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一)战略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制定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战略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员工对战略规划的认知程度,战略规划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力,以及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二)发展创新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市场拓展、专利申请及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三)经营决策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决策管理、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决策执行、决策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重点反映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四)风险控制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措施及效果,包括风险控制标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等。

  (五)基础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财务管理、对外投资、采购与销售、存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事务等。

  (六)人力资源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人才结构、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储备、人事调配、员工绩效管理、分配与激励、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工作热情等方面的情况。

  (七)行业影响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的影响力与带动力、主要产品的市场认可程度、是否具有核心竞争能力以及产业引导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八)社会贡献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吸纳就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上缴税收、商业诚信、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贡献程度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作进一步细化,能够量化的应采用量化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构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各指标的权重,依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参照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测试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权数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分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70:30折算。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括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标准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采用国内标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同时,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划分为优秀值(A)、良好值(B)、平均值(C)、较低值(D)和较差值(E)五个档次。

  第二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划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仅提供给评议专家参考。

  第二十七条 对应上述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较差(E)或差(E)以下为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水平参数,反映了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所达到的水平档次。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的选用,一般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被评价企业适用的行业标准值。

  第二十九条 多业兼营的集团型企业财务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值的选用应当区分主业突出和不突出两种情况:

  (一)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某个主业特别突出的集团型企业,应当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的标准值。

  (二)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没有突出主业的集团型企业,可对照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采用基本可以覆盖其多种经营业务的上一层次的评价标准值;或者根据其下属企业所属行业,分别选取相关行业标准值进行评价,然后按照各下属企业资产总额占被评价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的比重,加权形成集团评价得分;也可以根据集团的经营领域,选择有关行业标准值,以各领域的资产总额比例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用于集团评价的标准值。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时,如果被评价企业所在行业因样本原因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或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方法仍无法确定被评价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值的,在征得评价组织机构同意后,可直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或全国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需要,可以分别选择全行业和大、中、小型规模标准值实施评价。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具有行业普遍性和一般性,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灵活把握个别指标的标准尺度。对于在定性评价标准中没有列示,但对被评价企业经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评价时也应予以考虑。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以企业的基础数据资料为依据,主要包括企业提供的评价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合理,在实施评价前应当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 企业评价期间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需要判断变更事项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调整评价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基本一致。

  第三十六条 企业评价期间发生资产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评价基础数据。原则上划入企业应纳入评价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

  第三十七条 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在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因而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并能够确认具体影响金额的,应当根据批复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三十九条 企业评价期间在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或上一任期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省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省专项政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省国资委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第四十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规模标准,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进行定量测算。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计分由专家组根据评价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确定分值。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第四十二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计分方法采取功效系数法和综合分析判断法,其中:功效系数法用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的计分,综合分析判断法用于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

  第四十三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基本指标计分是按照功效系数法计分原理,将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按照规定的计分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总得分=∑单项基本指标得分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居于较低等级一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修正指标的计分是在基本指标计分结果的基础上,运用功效系数法原理,分别计算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部分的综合修正系数,再据此计算出修正后的分数。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总得分=Σ各部分修正后得分

  各部分修正后得分=各部分基本指标分数×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某部分综合修正系数=Σ该部分各修正指标加权修正系数

  某指标加权修正系数=(修正指标权数/该部分权数)×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

  某指标单项修正系数=1.0+(本档标准系数+功效系数×0.2-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单项修正系数控制修正幅度为0.7~1.3

  某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权数

  第四十五条 在计算修正指标单项修正系数过程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达到优秀值以上,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2+本档标准系数-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二)如果修正指标实际值处于较差值以下,其单项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修正系数=1.0-该部分基本指标分析系数

  (三)如果资产负债率≥100%,指标得0分;其他情况按照规定的公式计分。

  (四)如果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子为正数,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1;如果分子为负数,分母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9;如果分子分母同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五)如果不良资产比率≥100%或分母为负数,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0.8。

  (六)对于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指标,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负数,本年为正数,单项修正系数为1.1;如果上年主营业务利润为零本年为正数,或者上年为负数本年为零,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七)如果个别指标难以确定行业标准,该指标单项修正系数确定为1.0。

  第四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的计分一般通过专家评议打分形式完成,聘请的专家应不少于5名;评议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企业管理绩效状况的基础上,对照评价参考标准,采取综合分析判断法,对企业管理绩效指标做出分析评议,评判各项指标所处的水平档次,并直接给出评价分数。计分公式为: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数=Σ单项指标分数

  单项指标分数=(Σ每位专家给定的单项指标分数)/专家人数

  第四十七条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计分,应当运用任期各年度评价标准分别对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指标进行计分,再计算任期平均分数,作为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Σ任期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任期年数

  第四十八条 在得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重,耦合形成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计算公式为: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数=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分数×30%

  第四十九条 在得出评价分数以后,应当计算年度之间的绩效改进度,以反映企业年度之间经营绩效的变化状况。计算公式为:

  绩效改进度=本期绩效评价分数/基期绩效评价分数

  绩效改进度大于1,说明经营绩效上升;绩效改进度小于1,说明经营绩效下滑。

  第五十条 对企业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有重大科技创新的企业,应当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业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激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具体的加分方法如下:

  (一)效益提升加分。企业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或者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增长水平10%(含10%)的加1分,超过每增加10%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二)管理难度加分。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超过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的给予加分,其中:工业企业超过工业企业平均资产总额30%的加0.5分,超过每增加30%加0.5分,非工业企业超过非工业企业平均资产总额20%的加0.5分,超过每增加20%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三)重大科技创新加分。重大科技创新加分包括:企业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突破的,分别加3分、2分;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录内的重大科技专项主体研究,虽然尚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较大的,分别加2分、1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获得省科技进步奖项的,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奖励的,按分数高的奖项加分。最多加5分。

  (四)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可适当加分,最多加3分。

  以上加分因素合计不得超过15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对加分前评价结果已经达到优秀水平的企业,以上加分因素按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加分值:

  实际加分值=(1-X%)×6.6Y

  其中:X表示评价得分,Y表示以上因素合计加分。

  第五十一条 被评价企业在评价期间(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扣分:

  (一)发生属于当期人为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5分。正常的资产损失和资产减值准备提取不在此列。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一级事故扣5分,二级事故扣4分,三级事故扣3分。

  (三)存在大量表外资产,且占合并范围资产总额20-40%的,扣3-5分,超过40%的,扣5分。

  (四)存在巨额逾期债务,逾期负债超过带息负债的10%,甚至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扣2~5分;

  (五)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可适当扣分,最多扣3分。

  第五十二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应当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相关证据,并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

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是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确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所出资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第五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

  第五十七条 出资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五十八条 根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目标不同,任期绩效评价,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绩效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财务绩效评价和管理绩效评价两方面。年度绩效评价,除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外,一般作为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每个年度只进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

  第五十九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提取评价基础数据、基础数据调整、评价计分、形成评价结果等。

  (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并经评价组织机构核实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提取评价基础数据。

  (二)基础数据调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根据本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对评价基础数据进行调整,其中:年度绩效评价基础数据以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三)评价计分。根据调整后的评价基础数据,对照相关年度的行业评价标准值,利用绩效评价软件或手工评价计分。

  (四)形成评价结果。对任期财务绩效评价需要计算任期内平均财务绩效评价分数,并计算绩效改进度;对年度财务绩效评价除计算年度绩效改进度外,需要对定量评价得分深入分析,诊断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在财务决算批复中提示有关问题,同时进行所所出资企业的分类排序分析,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十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具体包括:

  (一)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评价资料。为深入了解被评价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应当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充分收集并认真整理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资料。

  (二)聘请咨询专家。根据所评价企业的行业情况,聘请不少于5名的管理绩效评价咨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并将被评价企业的有关资料提前送达咨询专家。

  (三)召开专家评议会。组织咨询专家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打分。

  (四)形成定性评价结论。汇总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得分,形成定性评价结论。

  第六十一条 聘请的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具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二)具备经济、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了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方针、政策,熟悉被评价企业所处行业状况。

  第六十二条 管理绩效专家评议会议的一般程序是:

  (一)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情况。

  (二)听取关于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的介绍。

  (三)参照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分析企业管理绩效状况。

  (四)对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实施独立评判打分。

  (五)对企业管理绩效进行集体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形成评议咨询报告。

  (六)汇总评判打分结果。

  第六十三条 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重和计分方法,计算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总分,并根据规定的加分和扣分因素,得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最后得分。

第六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六十五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

  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

  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差异,采用字母和在字母右上端标注“+”、“++”、“-”的方式表示。

  第六十六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以85、70、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一)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评价类型为优(A),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A++≥95分;95分>A+≥90分;90分>A≥85分。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5分的评价类型为良(B),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85分>B+≥80分;80分>B≥75分;75分>B-≥70分。

  (三)评价得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中(C),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两个级别,分别为:70分>C≥60分;60分>C-≥50分。

  (四)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评价类型为低(D)。

  (五)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差(E)。

  第六十七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一)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内各年度评价结果综合平均后与上一任期各年度评价结果综合平均数进行对比;

  (二)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第六十八条 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六十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七十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评价的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及评价结论,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易于理解。

  (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结果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报告、评价基础数据及调整情况。其中,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是根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绩效状况进行深入分析的文件,应当包括评价对象概述、评价结果与主要绩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关管理建议等。

  第七十一条 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

  (一)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二)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三条 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省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四条 省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当认真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省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议专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开展企业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七十七条 各市州国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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