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 知
渝国资 [2004]128号
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了建立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和经营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管的原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级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称母公司)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母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完成母公司下达的资产经营任务,承担母公司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国资委履行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地方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核定市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三)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审批或审核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增资扩股等方案。
(四)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布置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负责组织市级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
(六)按照权限,审批市级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
(七)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定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和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八)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按照权限,负责审批国有产权和重要资产的转让。
(九)对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 母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章。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三)依法取得对外投资的国有法人资本收益,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全资子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决策权利。
(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市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子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产权年检、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依法审定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负责子企业及以下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
(七)按照权限,审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八)制定或审核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改革改制、公司设立、合并、兼并、重组、分离、增资扩股(资产重组)以及股权转让、增减资本等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九)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资本的再投入。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股东权利。
(十一)对子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不干预子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十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母公司所属子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章,接受母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完成母公司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三)负责母公司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负责拟订企业的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增减资本、对外投融资等初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在母公司指导下,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益。
(六)母公司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下列行为,由母公司(或母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母公司及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包括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增减变动。
(二)母公司、重要子企业改制的资产处置(含改制成本的核定、改制资产损失的核销、改制企业股权设置等)。
(三)母公司、重要子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母公司债权转股权(涉及金融单位的债转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母公司内部子企业之间的重要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企业国有产权、重要资产(含企业整体改制、兼并和股权转让等涉及的土地房屋资产的伴随转让)的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净值90%以下的。
(六)其他需要审批的项目。
六、下列行为,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母公司制定的内部资产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的管理措施。
(二)子企业及以下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和有关产权转让事项等。
(三)母公司的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子企业及以下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
(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决定的母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担保损失,投资损失等)的核销以及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项目
七、市级国有非重点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本变动、产权转让、企业改制、资产或债务重组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由有关市级部门(市级国有非重点企业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母公司或有关市级部门初审(市级国有非重点企业所在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审批。
九、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外担保属于企业重大管理事项,必须按规定的决策程序办理。对所出资企业提供的担保,其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出资额(股权)的50%(投资性公司除外)。禁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利用国有股权)为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十一、为了明晰产权关系,母公司与子企业一般不得共同向同一企业投资(含共同出资组建新公司)或母子企业交叉持股。特殊情况,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十二、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应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市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和资产评估的备案、核准,按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母公司,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