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所称重要物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房产,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办法》所称大额债权是指转让账面值500万元及以上的债权。
三、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下列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
(一)转让持有的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评估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
(三)所出资企业转让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
所出资企业转让前款第(一)(二)(三)项之外的其他国有产权,由所出资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办法》所称子企业(含以下企业)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是指所出资企业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下列事项:
(一)转让所持国有股权后,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
(二)享有标的企业国有权益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
各区县(自治县)按《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本区县所属企业子企业(含以下企业)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办法》规定,严格审批制度。
(一)市级各部门所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按现行管理权限由市级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区县(自治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县(自治县)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由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需报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应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告知意见的,企业按《办法》规定进入其他转让程序。
七、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须对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中所涉应由国有独享的权益进行清理,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后,按规定相应计入转让基价。
八、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项目,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九、市国资委指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为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交易业务。
(一)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文书。对要件不齐备的,应书面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转让事项,应在不予受理文书中予以明示。
(二)对要件齐备并符合《办法》规定的转让事项,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渠道、时间发布公告。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十、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显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设置限制性条款的,需报请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经原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收取方式应公示,受让方应按产权转让公示的约定支付。
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下的应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按《办法》规定分期付款,但受让方应对其余款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未落实合法担保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转让方不得将国有产权权属变更给受让方。
区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分期付款标准由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按《办法》规定在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凭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企业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只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十三、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加强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每月终了1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年终应就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十四、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转让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产权,原则上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也可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委托当地具有国有资产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十六、所出资企业按《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所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七、我委《关于贯彻〈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4〕98号)、《关于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资产〔2004〕117号)、《关于规范国有船舶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6〕83号)予以废止。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