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和协助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四)可比性与重要性相结合;
(五)横向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第五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确定。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构成。
(一)基本指标由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构成。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市国资委核定后的企业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指标核定原则见附件一。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当企业净资产期初或期末为负数时,由市国资委另行确定考核指标。
(二)分类指标作为对企业进行深入考核的补充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分户确定。
第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构成。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净资产指标的调整因素详见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 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100%
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等因素分户确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企业分类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二。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职工平均人数等因素加权分类而定,企业经营难度系数的取值详见附件三。
第九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计分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评定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 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建议值。在每年 第四季度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任期)经营计划书及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企业经营波动较大的,可根据前三年情况作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负责人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人代表分别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年度(任期)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和任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市国资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年度(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4、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市国资委依据年度(任期)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检查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将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 、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和任免。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结果扣罚风险基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作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由于企业清产核资、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虚报、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其考评结果视为E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薪核定或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管理和协助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党委(党组) 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的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另行制定;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副主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的考核办法由企业董事会制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等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和协助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重点考核投资收益率、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具体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外的其他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