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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国资委
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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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长春、吉林、延边国资委,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把关,保障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吉林省国资委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省国资委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国资委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为了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出资人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建立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

  一、专家评审制度是由省国资委聘请资产评估行业经验丰富,业务精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优秀执业人员为评审专家,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和需要报请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查论证的制度。

  二、需要履行专家评审程序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包括:

  1、涉及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增资扩股(或减资)、破产清算等资产评估项目;

  2、涉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项目;

  3、企业产权转让(包括需报请我委审批的全省范围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资产评估项目;

  4、企业以实物资产出资的重大投资项目;

  5、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资产评估项目;

  6、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评估项目;

  7、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报告一般实行核准制。省国资委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下达核准文件之前,一般应履行专家评审程序。

  四、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所选聘的评审专家聘任期为3年,到期重新考核聘任。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评估经验,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3、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

  4、在全省评估界中某个(某些)专业或某一(某些)领域业务突出,具有一定权威性;

  5、能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保守机密;

  6、能按时参加项目评审,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7、其他要求。

  五、省国资委根据评估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专家。对一般项目的评估报告安排一至两名专家进行评审。对业务量大、情况复杂的评估项目可安排多名专家参与,并以专家组的形式集中评审。

  六、专家评审一般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即:评审专家不直接面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而由省国资委安排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评审结论由省国资委负责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转达。

  以专家组形式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可以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直接联系、沟通,当面交换意见,发表见解,并指导评估人员修改和调整评估报告。

  七、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对重大、紧急的评估项目,省国资委可委派评审专家直接介入,随评估机构同步了解项目情况。省国资委对此类评估项目一般也要派人跟踪,与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八、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凡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与被评估资产有利益关系、或由评审专家所在评估机构出其评估报告的应当予以回避。

  九、评审专家受理评审项目后,要全面、细致的审阅资产评估报告,深入了解项目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察,查阅评估机构的工作底稿。

  十、评审专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1、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国资监管与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操作是否规范;

  2、与申报评估的资产范围、标的是否相符;

  3、对可能影响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

  4、评估方法、程序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5、评估参数选取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6、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结论是否准确、公允;

  7、披露是否充分,涉及的重大事项、特别事项是否给予了充分、有效的关注;

  8、其他要求。

  十一、专家在评审结束后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评估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

  十二、 经专家评审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评估报告,应由评估机构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照专家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和调整。

  十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需要当面陈述理由或介绍情况的,可由省国资委接待。对争议较大的可召开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协商解决问题。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十四、经专家评审合格的资产评估报告,省国资委将参考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核后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十五、加强档案管理。对专家评审书面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书面答复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随资产评估报告一并存档。

  十六、专家评审费用一般应随评估项目走,由被评估企业承担,企业特别困难无力支付的由省国资委解决(列入“专项监管业务费”)。

  专家评审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企业规模确定,即: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一般按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确定,分别按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支付费用。单项资产评估一般可比照同规模企业的评估业务量或根据评估报告繁简、评审难易程度等付费。

  十七、经专家评审,对质量低劣、差错率较高、评审耗时长的评估报告要酌情扣减评估收费;对严重失实的评估报告不予支付费用,已支付的要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八、省国资委在安排评估项目时,可优先考虑评审专家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

  十九、本制度由吉林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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