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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国资委
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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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资文【2010】53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协(学)会:

    现将《省政府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0年六月九日     

省政府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所联系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促进行业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联系的行业协会(包括联合会、协会、学会等,以下统称协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章程执行

    第三条  协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将“协会章程”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需要修订章程的,应在修订草案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之前进行备案;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修订草案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新章程核准备案的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条 协会因故不能按章程规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提前30天向参会人员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第五条  协会因故推迟换届的,应当告知全体会员,并提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推迟原因和延期时间,省政府国资委审查后由协会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无合理原因推迟换届一年以上的,视为严重违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合法选举之后秘书长以上协会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报省政府国资委存档备案。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协会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重要事项主要包括:省领导同志对协会工作的重要批示;协会重大业务活动开展情况;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规划与安排等。

    第八条 协会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冠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简称字样。未经同意,不得以拟邀请名义将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为支持、协办单位或专家、特邀(聘)人员进行对外宣传。未经同意,不得以省政府国资委名义开展各项活动。协会制作非公益性活动的宣传品和证书,不得带有国旗、国徽图案。

    第九条 协会开展各种活动,应当符合协会章程,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反有关财务规定滥发钱物。

    第十条 协会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规划。按照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收费许可证》及时报省政府国资委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办理年检。

    第十一条  协会应当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加强网站维护和管理。未取得公开发行刊号的出版物,不得对外公开发行。内部刊物及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出版物,不得刊登广告。各协会所办网站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国资委网络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信息准确,守法运营。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及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按其所属协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在该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各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专门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的财务、资产应当由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使用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书一致,不得使用易产生歧义、误解的简称。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非会员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涉外活动应当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并由协会统一对外行文。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在会长(理事长)领导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下进行,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有关规定, 配备专门财务人员,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户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协会应按年度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协会财务收支状况、资产使用管理状况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并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协会业务活动的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按《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协会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接受合法的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将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严禁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专项基金应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准接受经济实体挂靠,不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准以协会的资产对外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不准以捐赠、资助的名义向企业进行非法摊派和收费。

第六章   公文、印章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协会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申请刻制印章,并将印章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当制定人事、资产、财务、档案、保密、公文处理、证照印章使用、对外联络等内部管理制度。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建立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文件及协会重要事项记载等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外行文,应当由协会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严格规范印章、证照的管理和使用,印章、证照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证照应当经有签字权的协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证照的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印章、证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控;严禁涂改、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产业安全,严格保守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外事管理

    第三十条 协会外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立足于为行业和会员单位对外交流合作服务,不得脱离行业或者专业工作,违背服务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组团和协会人员出国(境)考察、培训和参加会议,邀请国(境)外有关行业、专业组织和人士来访,举办国际会议、展览和交流活动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组织出国考察、培训、参加会议等活动,应提前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查同意,再到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加入国际组织,应当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协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参加国(境)外组织的活动。协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控制出国(境)次数。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不得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国(境)团组;不得超规定收取出国(境)费用;团组人员中不得包含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

第八章 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协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党组织应当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协会党员应该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国家和省对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对协会进行全面检查。接受指导检查的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失职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对行业造成不利影响、会员不满意,协会自身无法解决的,由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指导协调,推进协会妥善解决自身问题。

    第三十九条 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估体系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追踪评估,对诚信守法、自律规范、作用明显的行业协会予以支持和表彰;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接受监督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协会依法予以注销或者撤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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