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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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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法规字〔2005〕3号)

    为深入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监督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现就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特别是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依法治企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要从发展壮大首都国有经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企方针,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相结合,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稳妥推进。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核心。大型重点骨干企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各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来吸引这类人才。

    1.具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本市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具体目标是:从2006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在国有大型重点骨干企业中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监管企业中普遍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工作安排。按照试点起步、分批推进的工作思路和企业自荐、市国资委推动的原则,市国资委确定10户大型重点骨干企业(名单附后)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单位,利用2006年一年的时间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在其他大型重点骨干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力争到2007年底,初步完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保障。各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其中,大型重点骨干企业应在2006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从2006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设置。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各企业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提高法律人才待遇,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对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专业人才,要拓宽培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监督机制

    各企业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使企业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资、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知识产权管理等一系列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结合企业特点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同时,所出资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五)依法解决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国资委下发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要对本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要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出现的法律纠纷,双方要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妥善解决。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并聘请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各企业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和对企业改革发展、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六)深入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各企业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企业广大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着力提高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切实做到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依法治企。同时,各企业要充分利用讲座、橱窗、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员法律素质,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特别是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有效探索。各企业要按照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各项要求和工作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务必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各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打牢基础,稳步推进。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刻苦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

    附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名单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名单

    1.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6.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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