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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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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发〔2008〕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北京市国有企业通过“调、改、剥、退”等各种方式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也出现了对土地资产处置管理不严和不够规范的现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总体要求,遵循依法确权登记、适度集中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的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
    (二)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工作目标:基本形成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框架,建立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规范土地资产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

    二、规范管理的主要措施

    (三)建立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和土地资产年报制度。以北京市国有土地现状及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处置调查工作为基础,初步建立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土地资产进行动态监控,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每年应将土地资产利用变化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并在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四)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划转、抵债等方式),必须经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处置以下类型土地资产的,必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1.污染扰民搬迁、拆迁和房地产开发用地;
    2.六环以内土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土地,六环以外土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土地;
    3.六环以内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土地,六环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土地;
    4.依法评估确认不动产(房屋、土地)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土地;
    5.国有企业之间重组涉及的土地;
    6.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五)国有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如需转让的,一般应在市国资委指定的北京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六)国有企业采取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改制的,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资产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七)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如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的,按规定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方式,改制企业应在新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中明确土地资产价值超出原始价值部分的分配方式。
    (八)一级企业整体改制或主业资产改制时,已列入污染扰民搬迁、拆迁和房地产开发范围的土地,经市国资委批准,土地资产不进入改制企业。

    三、组织实施

    (九)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或保有的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工作流程。在土地资产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
    (十)要加大对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监督检查力度。企业领导人员严重失职、违规操作,造成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调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故意压低评估价格、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市国资委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用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评估工作。
    (十一)各企业应充分认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取土地使用证。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十二)各企业应对正在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清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土地,可以按规定申请补办土地征用手续。对过去租用且长期闲置的农村集体土地,应予清退。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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