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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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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产 〔2007〕 148 号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财务审计工作。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应按渝国资[2007]26号文件之规定,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审计结果确认后实施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期间的截止时日和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时日,其财务审计确认值为资产评估时企业的账面价值。

    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不进行财务审计:

  (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参股企业股权20%以下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股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股权抵债。

  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比选的方法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进入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1、依法设立,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含3年)且综合B级以上资质;

  2、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3年以上(含3年)执业经历;

  3、具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执业经验;

  5、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二)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名单一年一定。经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推荐,并征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确定。现确定14家  评估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首次入选单位(附件1)。
  (三)资产评估机构如在一年内提交的评估报告有三次重大修改、与资产占用单位或相关单位串通作弊、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行业)处罚等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对其进行调整,在五年内不再将其作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入选单位。

    对按《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文件规定不由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和资产占有单位或被评估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市外战略投资者、破产企业以及国家对其有特殊或专门要求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不受备选库的限制。

    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制度。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由市国资委管理的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

  (一)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组成。主要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中聘请。评审专家应在资产评估和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聘。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资产类型、专业要求组成项目评审组,成员由市国资委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中指定。
  (二)为保证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则(附件2)。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国资委聘请,并由市国资委颁发聘书,任期一年,原则上可以连聘连任。在任期内如有不认真履职、触犯法律法规、受到行业处罚等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其聘请,不再聘任。

  四、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国有权益。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根据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规则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类型从备选库中邀请3家以上(含3家)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招投标或公开比选方式进行确定。
  (三)各初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在填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对其中要求由“法定代表人”、“单位领导”签字的,须由其本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加盖私人印章方式替代。
  若发现对资产评估报告有未经审查直接转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评估备案,不得擅自扩大备案范围,在办理资产评估备案中,对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我委。

  五、《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文件第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中的“市级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产权处联系。

  附件: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铂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嘉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兼营   综合B级
  重庆汇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重庆丰熹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兼营   综合B级

附件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专家评审工作规则

  一、专家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由被审核企业(或委托方)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行为依据、评估范围和评估前标的账面价值审计情况;
  (二)由评估机构介绍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现场核查情况、主要问题处理及提请注意的特别事项等;
  (三)各位专家对评估报告独立进行评审,并提出独立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在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对各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评审中问题重大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被评审企业、中介机构接受专家的现场质询,被评审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接受专家质询并如实回答与评估报告有关的问题;
  (五)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确定是否进行复核;
  (六)专家集中讨论评审中的重大问题,并整理出汇总的书面评审意见,由每位专家签字确认,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存档;
  (七)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交换意见,专家协助做好具体说明工作。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到达现场,按时完成审核工作;评审时严肃、认真、细致;每份评估报告须经三名以上专家独立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专家评审主要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对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影响被评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结果是否合理,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等作出审查和判断,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作出评价,为评估报告的核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四、两名以上专家对同一评估报告评审意见有较大分歧的,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进行集中讨论以确定评审意见。

  五、专家评审纪录

  (一)   凡与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联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向被审核企业或中介机构通报身份及联系方式,私下不得与被审核企业或中介机构相互沟通、联系;
  (三)   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过程知悉的商业机密。

  六、被审核企业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评估报告请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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