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关于市国有企业加快推进企业律顾问制度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1-06-26
打印

    2003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公布实施后,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许多国有企业积极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力地推进和加强了企业法制建设。但仍有不少国有企业,包括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对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缺少长期规划和得力措施,建立可靠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机制的步伐缓慢,企业法制建设急需进一步提高。为依法推进我市国资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市国资委日前出台了《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结合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加强国有企业(主要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法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要高度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企业依法治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依法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同时,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更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措施。

    二、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企方针,以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指导和组织推动全市国有企业加快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法制工作水平,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监督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总体目标: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从二○○六年起,争取用2—3年的时间,组织和推动全市60户国有企业集团(附件一)、81户大型国有企业(附件二)和86户中型重点国有企业(附件三)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争取用1—2年的时间,指导和推动全市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内容

    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核心是要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防范出资人投资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的法律保障体系。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同时加快建立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革改制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重点工作内容为:

    1、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来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大中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明确要求,全市国有企业都要切实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内容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培养培训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权限和执业程序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等),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落实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其中,大中型企业要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一般称为法律事务部或法律事务室),制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责并认真履行。

    2、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大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中型重点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规定,市国有企业集团、大型国有企业和部分中型重点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管理制度。不具备设置总法律顾问条件的国有中小企业,其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承担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责,积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