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8日 陕国资发[2007]52号
第一条 为提高监事会监督检查效率,充分参考和运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对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果,根据《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把对企业的财务检查与事务所对企业的审计结合起来,在充分参考和运用事务所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
事务所的审计不能替代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参加企业财务决算布置会,了解企业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四条 按照省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年报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和事务所应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企业应积极支持监事会和事务所的工作。
第五条 在制定审计计划前,事务所应主动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要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及时就关注的重点事项与事务所沟通,对其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
事务所应充分考虑监事会关注的财务监督检查重点事项,并将其列入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
第六条 审计工作开展后,监事会和事务所应当确定专人保持联系。
监事会要及时了解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掌握审计情况。
事务所要将监事会要求核查的重点问题进展及发现的情况与监事会交换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要安排专人对关注的重点事项跟踪审计进展情况,敦促事务所按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对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事务所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另行聘请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监事会要了解事务所审计报告阶段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情况,把握双方在重要审计事项上的认识和立场。
第十条 监事会要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发现问题及时与国资委有关职能机构沟通。
第十一条 监事会要认真复核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对事务所审计质量以及与监事会配合情况作出评价,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披露问题的充分性作出评估。对监事会检查结果与事务所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对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事务所,监事会可建议国资委有关职能机构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事务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复核查证后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以复核后的报表数据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
第十六条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事务所应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