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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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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资发〔2004〕5号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改制分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解放思想,准确把握改制分流政策精神实质

    1. 可以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资产,不仅包括界定为辅业企业的资产,也包括主业企业的辅业单位的资产。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对企业、业务、资产的分析,合理界定纳入改制分流范围的三类资产。

    2. 各企(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政策,尽可能将不是企业发展重点的三级(含)以下的中小企业以及内部单独核算的非法人单位分离出去,减少企业管理层级。

    3. 改制形式包括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和合并式改制等形式。对资产和人员比较集中,产品、服务和经营项目比较专业化的单位,可实施整体改制;对资产和人员比较分散,产品、服务和经营项目多元化的单位,可先将具备条件的部分实施局部改制分流,逐步实现全部改制;对经营业务和产品类似或经营上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可对这些企业的业务、资产和人员等进行整合重组,实施合并式改制。

    4. 改制时企业国有股能实现全部退出就不要参股,能参股的就不要控股。对于因企业净资产数额较大等原因确实需要国有控股的,要尽量采取国有相对控股方式。

    5. 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要在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同时,尽可能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引进外部投资者参与改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6. 2003年1月1日(含)以后按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改制的企业,可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

    7. 具备条件的改制企业应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暂不具备移交社会化管理条件的,原则上由改制企业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三、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处置

    8. 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执行。所出资企业要根据政策规定,从严掌握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范围和标准。

    9. 预提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离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3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预提。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用根据企业执行的国家和我市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标准、按照本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年龄距北京市人口平均寿命期望值年限进行预提。

    10. 预留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本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企业在改制时,要通过适当方式与内退职工进行沟通。在自愿的基础上,内退职工可以参加改制。

  11. 各企业应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212号)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预提离退休人员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12. 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和预留的,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补足后,原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再向改制企业作新的投入。

    13. 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按规定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或采取租赁、入股、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

    四、规范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4. 改制分流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组织实施。对同一批实施改制的企业,原则上选取相同的评估基准日。

    15. 改制分流企业拥有的、具有评估价值的驰名商标、老字号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16. 改制分流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18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17. 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的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由所出资企业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申请冲减国有权益需报送以下材料:所出资企业关于改制分流冲减国有权益的申请;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五、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

    18. 企业改制时,要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债权人。

    19. 企业整体改制的,应当由改制企业承接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分立式改制的,由改制企业及存续企业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权、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合并式改制的,要承继合并前各企业的债权债务。

    20. 妥善解决原企业贷款担保责任问题。原企业的出资人对改制企业提供的担保,在改制时要与债权人协商妥善处理,尽量办理解除或变更担保手续。

    21. 改制前原企业与其出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签订相关的还款协议,按期偿还。原企业及其出资人要在改制前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

    六、在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加快改革步伐

    22. 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要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结束,今年力争完成40%。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对本单位三类资产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及时编制并向市国资委上报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排定工作时间进度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3.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职工民主管理程序,确保职工队伍稳定。提倡先试点,后推开;成熟一个,操作一个。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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