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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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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分配〔2010〕134号

各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国资分配[2004]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二Ο一Ο年十月八日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0〕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省情、企业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中长期激励收益等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基本年薪的确定办法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企业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具体确定办法见附件一)。基本年薪以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为基数,再乘以最高不超过1.5的调节系数。

    基本年薪水平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

    第七条  绩效年薪的确定办法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经营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确定。绩效年薪分为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两个部分。其中:效益年薪主要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和管理水平确定,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财务绩效指标、管理绩效指标得分挂钩;奖励年薪主要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与行业对标情况确定,与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对标指标得分挂钩(具体确定办法见附件二)。

    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当年企业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及重大资产损失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其影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扣减绩效年薪。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中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成员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采取民主测评、考核等多种方式在0.6~0.8之间确定,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缴交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为基本年薪。若支付给企业负责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标准低于基本年薪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企业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企业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

    第十一条 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职务消费管理规定,严禁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确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薪酬的审批及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初预算、年终考核结算制。企业应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年度考核结果和本办法,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等)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第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应听取外派监事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经批准后,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待每一任期届满经审计确认后,根据审计和任期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六条  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其考核分数相应扣减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具体计算公式为:

    扣减的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60-任期考核分数)/60。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需继续留在原企业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公司法》执行的企业,经营班子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核,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需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其兼职收入应全额上交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公司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补贴和其他福利津贴,国家及地方另有规定或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帐目,单独核算。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并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虚增经营成果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绩效年薪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省政府国资委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权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基本年薪确定办法

    一、基本年薪计算公式

    W = Wo×R,其中:W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Wo为基本年薪基数;R为调节系数。

    二、基本年薪基数Wo

    Wo=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

    三、调节系数R

    R为调节系数,目前以企业上年度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等因素为主,最高不超过1.5。今后可视情况适当调整,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有关政策和企业发展要求决定。

    运营管控型企业R=25%z+35%x+15%j+25%y;

    投资管控型企业R=1.1×(35%z+25%j+40%y)。

    z为总资产调节系数,z=0.8497Z0.0531,最低值为0.85,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单位: 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调节系数, x=0.8246X0.0708,最低值为0.85,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

    j为净资产调节系数,j=0.7692J0.0827,最低值为0.85,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单位:亿元);

    y为利润总额调节系数,y=0.9599Y0.0756,最低值为0.85,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亿元)。

    调节系数中,z、x、j、y的回归方程式由省政府国资委确定,如需要,每年核定一次。

    以上基本年薪确定公式中所涉及的各企业上年度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均采用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的经营业绩考核数据;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国资委审核认定(该项数据发布前,暂以省政府国资委提供的所出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附件二:            

    绩效年薪确定办法

    一、绩效年薪计算公式

    Ws= Wx+ Wj其中:Ws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Wx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效益年薪; Wj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年薪。

    二、效益年薪确定办法

    (一)效益年薪计算公式

    运营管控型企业负责人效益年薪计算公式为Wx=W×i;投资管控型企业负责人效益年薪计算公式为Wx=0.5×W×i,其中:Wx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效益年薪;W为基本年薪;i 为效益年薪系数。

    (二)效益年薪系数i

    效益年薪系数i=(财务绩效指标得分×70%+管理绩效指标得分×30%-60)÷60,效益年薪系数最低值为0。财务绩效指标得分和管理绩效指标得分见《企业年度财务绩效指标及权重表》和《企业年度管理绩效指标及权重表》。

    三、奖励年薪确定办法

    (一)奖励年薪计算公式

    运营管控型企业负责人奖励年薪计算公式为Wj=2×W×k;投资管控型企业负责人奖励年薪计算公式为Wj=W×k,其中:Wj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年薪;W为基本年薪;k为奖励年薪系数。

    (二)奖励年薪系数k

    奖励年薪系数k=(对标指标得分-60)÷60,奖励年薪系数最低值为0。对标指标得分见《对标指标及其权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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