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4〕10号
各省属企业:
为摸清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状况,核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2月起,首先组织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适应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资产状况,核实企业资产质量,为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决定从2004年2月起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省属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奠定基础。
(二)全面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省属企业所属非经营性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其资产、权益等状况,全面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实力,规范省属企业基础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
(四)全面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省政府国资委研究决定。各省属企业具体组织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
(二)省属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成立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三)省属企业所属非经营性单位、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实施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为配合省属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4年2月开始,计划用6个月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4年2月)。提出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制订、下发《河南省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二)工作部署阶段(2004年3月)。对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省属企业应明确主管领导,抽调有关专业人员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业务培训阶段(2004年3月)。举办省属企业和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业务培训班,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阶段。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核销企业资产损失,核实企业资本金。全部工作在2004年9月份基本结束。
(五)总结整改阶段。各省属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针对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边清、边改、边建帐建制,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清产核资工作基本完成后,应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国资委。
四、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
(一)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企业,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3年12月31日。
(二)2004年前已申请执行或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资金核实工作,如涉及到资产损失问题,直接向省政府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
(三)总公司设在港澳地区和境外的中资企业和其他特殊情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另行商定。
五、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价值重估的范围是:1995年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未进行价值重估的资产和企业在改制、改组、合资、合作等涉及产权变动中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资产,企业如需进行价值重估的,向省政府国资委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省属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省属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省政府国资委将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家国资委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三)省属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省属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已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在进行变现处理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收回的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
(五)省属企业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六)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从事清产核资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确定。
(七)省属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及时将每个阶段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以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省政府国资委,以便及时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