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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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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办〔2010〕129号

各所出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效能监察工作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优秀项目(以下简称优秀项目)的示范、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国资纪发〔2009〕12号)和《所出资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闽国资办〔2008〕125号),结合近年来效能监察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纪委负责指导企业优秀项目评价工作,企业依据本办法,组织本企业优秀项目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优秀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果、综合择优,逐级推荐、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组织实施情况。按照效能监察基本程序,组织实施效能监察项目的情况。

  (一)前期准备

  1、选题立项依据充分。所选项目能够抓住影响企业效能,涉及“三重一大”决策、经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业务事项或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问题;报批手续完备。

  2、项目检查组健全。项目检查组有相应技能的人员或有相关业务人员参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实施方案完整。方案内容具体,监察点明确,方法得当,步骤合理,操作性强。

  (二)操作实施过程

  1、协调沟通充分。及时召开会议,与相关部门联系紧密,综合监察作用发挥良好。

  2、监督检查深入。发现问题准确,有查证记录,取证规范,查证资料齐全有效,事实清楚,分析透彻,项目监察报告详实,工作建议可行。

  3、整改落实到位。能针对问题提出综合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并跟踪落实。

  (三)总结归档

    1、项目总结认真。能全面客观地总结项目监察情况,形成项目总结材料。

    2、成果评审严格。能认真对效能监察成果进行评审,并经相关业务部门、监察部门和行政领导签字确认。

  3、立卷归档规范。按规定立卷归档,卷宗内容包括从效能监察立项、实施过程到效果评审的一系列完整内容。

    第六条  经济效益情况。通过效能监察,在促进企业增加经济效益或减少资产损失方面取得的成效。

    (一)增加经济效益。通过效能监察制止在产品销售或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增加收益的资金总额。 
    (二)避免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纠正项目投资预算、资产(产品)定价、各类采购等支出性业务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防止正在或将要发生的不当支出的资金总额。
    (三)挽回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种资产损失,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或者协调组织收缴、追回资产的资金总额。
    (四)节约成本和费用。通过效能监察纠正各种厂房、设备、原材料等资源管理、使用环节中的偏差行为,以及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节约的资金总额。

    通过效能监察取得的上述四个方面成效,必须经本企业财务部门和行政主要领导认可。

    第七条  管理效益情况。通过效能监察,在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取得的成效。

  (一)执行力得到加强。经营管理者的偏差行为得到纠正,相关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了工作开展。
  (二)相关制度得到完善。相关制度的废止、修订或创新等有明显进展,完善了制度体系。
  (三)内部控制得到加强。管理缺陷得到弥补,业务流程得到改进和完善。
    (四)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实行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得到落实,经营管理持续改进。

  第八条  反腐倡廉情况。通过效能监察,在发现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促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

  (一)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转入立案检查。
  (二)处理了违规违纪人员,或者将涉嫌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督促相关人员落实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相关的反腐倡廉规定得到落实。

  第九条  社会效益情况。通过效能监察,在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社会影响方面取得的成效。

  (一)纠正了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效能监察项目的做法被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或企业的肯定和推广。
  (三)工作经验被国家或省(部)级、企业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评价办法

    第十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组织优秀项目评价工作。由企业组织评价的优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填写优秀项目申报材料;
    (二)企业依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分标准》(附件1),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
    (三)评价结果在本企业系统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再由企业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四)对优秀项目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优秀项目评价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评价的优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填写优秀项目申报材料,报企业审核后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二)省政府国资委依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分标准》(附件1),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评定;
    (三)评价结果在国资委网站和项目所在企业系统网站至少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再报国资委党委或纪委研究决定;。
    (四)对优秀项目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申报优秀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优秀效能监察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2);
    (二)所申报项目的立项表、实施计划或方案;
    (三)体现监察实施过程的相关会议记录、项目查证情况材料、监察建议书(决定书)等相关资料;
    (四)所申报项目的《效能监察项目效果评审表》;
    (五)项目总结材料;
    (六)监察成效核定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效能监察项目材料已经归档的,可直接提供包含上述内容的全部卷宗,待评价结束后退回所在单位,也可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由省政府国资委和企业组织评定的优秀项目,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获奖项目所在企业可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项目申报企业下一评价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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