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和掌握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体系,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下同)制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月度和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济运行情况的文件,是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的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国有经济的基本变动情况,为本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经济发展服务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各填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并依据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编制范围
第五条 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我市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含子企业,下同)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
(二)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的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和所属的企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投资举办的企业单位。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分为月度和年度统计报表。月度统计报表由资产状况类、财务状况类、运行状况及其他类指标构成;年度统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构成。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统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 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是企业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分析或说明的文件,分为年度、半年度(每个统计年度的前6个月,下同)和月度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 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二) 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三) 结合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不良资产比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等指标对企业国有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分析;
(四)结合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率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结合技术投入比率、资本积累率、销售增长率、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对企业的发展能力及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具体措施进行分析说明;
(六)结合工业增加值率、产品销售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国有经济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编报要求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报送级次为:直接向市国资委报送统计报告的各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各区县以及有关企业单位(以下称主管单位)为第一级次;直接向第一级次报送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含所属和投资的企业单位)为第二级次;由第二级次的企业单位所投资或举办的并汇总统计报表的下属企业单位为第三级次。第三级次以下企业单位并入第三级填报
第十条 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和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并依据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国资委。月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月度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半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15日内上报,运营分析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20日内上报;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运营分析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撰写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主管部门应结合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不同时期的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繁简程度及分析内容应有所区别,具体为:
(一)各月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仅对当月和月度间的重大变动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说明;
(二)半年度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报告应就上半年的国有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
仅供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