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 〔2011〕 3 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近年来,在政府审计等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检查中,不断暴露出企业自立名目发放各种补贴、奖金,自行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及不将各种工资性支出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和管理等问题。为此,市领导多次严厉批示要求国资委加强企业工资管理。鉴于此,经我委研究,为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我委相关管理制度,现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资总额核算和管理口径
(一)企业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相关精神核算和报送工资报表,不得自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管理口径,不得漏报错报。
(二)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财〔2009〕242号)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除按政策规定发放的有关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清凉饮料费)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外,其余无论是工资性支出或福利性支出,均应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核算和管理。
二、自查自纠工资管理问题
企业不得以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和发放廉政金、贡献奖等方式为职工支付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补偿金等。企业应对上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于2011年1月末前向我委报告情况,若需整改应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准确报告和整改,一经查实,将按市领导要求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如具备实行年金制度条件,应按规定报批,经国资委同意后执行。
三、建立分配事项备案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收入分配管理制度,明确职工工资、奖金、福利性补贴等具体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或部门给予的各种奖金或奖励政策,须报经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执行,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单独追加工资总额,同时计入企业负责人年薪总额;企业的各项收入分配管理制度、集团本部职工工资水平、集团领导人员(含资深经理)的年度工资水平,必须按年报我委备案。
四、加强企业职工工资管理的过程监督
企业职代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除每年定期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外,还将不定期对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和工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企业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