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国有船舶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产 [2006]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渝府令第167号)、《重庆市国资委、监察局等八部委关于贯彻<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范转让权属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4]95号)和《重庆市国资委关于贯彻<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4]98号)精神,鉴于船舶作为复杂的技术装备和重要的交通工具,其产权转让、权属变更、报废处置等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为确保国有船舶资产转让的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船舶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流失,从源头上遏止“三无船舶”通过不规范交易方式流入航运市场,影响航运安全,避免重、特大航运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国有船舶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船舶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其转让、报废出售必须进入重庆市国资委指定的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进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委托船舶专业交易机构重庆船舶交易市场组织国有船舶资产的转让、报废出售。
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船舶交易市场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船舶交易标准流程、规章制度办理国有船舶交易事项。
三、国有船舶交易行为结束后,交易双方凭重庆船舶交易市场开具的交易凭证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船舶管理部门凭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办理权属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和船舶管理机构,应按照国有产权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国有船舶资产交易、权属变更、注册登记管理,强化对国有船舶资产管理的监管力度。
五、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自治县、市)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国有船舶资产交易,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船舶资产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