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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当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陕西国资
200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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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8日 陕国资发[2007]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时效性,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灵敏性,实现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根据《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当期监督是指:通过日常对企业决策程序、财务管理活动及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的过程监督,以及期末财务集中检查,及时了解和报告企业重大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日常监督

    第三条 加强日常监督,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为集中检查做好准备。如遇重大问题或急需检查的事项,应及时安排力量进行检查,报告情况。

    第四条 对企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等方式,掌握、跟踪和随时了解企业的决策活动,对企业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决策程序的行为提出修正建议并及时报告,对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及存在重大风险的决策及时报告。

    第五条 对企业重大事项及重要活动进行监督。按照《派出监事会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陕国资发[2007]7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制定战略规划、章程修订、主业调整、改制重组、高管变动、项目投资、诉讼事务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及企业经营者行为有可能出现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实时监控企业现金流,监控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利润分配,监控财务预决算、关联交易,掌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增减变动及重大异常变化。分析企业财务快报及经济运行情况,从比较分析中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原始资料。

    第七条 按照《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重要会议。

    其中董事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必须全体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安排参加;企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参加以及参加人员。

    企业要将会议主要议题及相关材料提前通告监事会。

    第八条 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监事会指定一名专职监事作为所监督企业的重点联系人。重点联系人的工作职责是:承担监事会与企业日常联系,受监事会主席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搜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拟订监督检查方案,撰写季度工作报告,起草专项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

    第九条 建立季度报告和例会制度。重点联系人每季度应向所在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汇报日常监督工作情况、企业运行情况及存在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监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十条 重要子企业应纳入日常监督范围,了解其重大事项及主要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借助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发挥兼职监事作用,加强与企业内审、纪检部门的沟通,参考和利用其监督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章 集中检查

    第十二条 以日常监督为基础,制订集中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开展集中检查工作。集中检查时间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

    第十三条 集中检查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将财务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决算审计结合起来。具体参照《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结合企业向监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综合分析企业总体运营情况,重点验证企业资产、效益的真实性;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客观分析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及存在问题或不足,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按照出资人要求,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要加强与统计评价、业绩考核、干部管理及纪检监察等委内处室的联系,及时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共同分析研究重大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报告,准确反映企业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报告应于下一年度第二季度前提交。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紧急情况的快速反映机制,确保专项报告时效性,加大专项报告力度。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立即提交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要重点突出,评价客观,对反映的事项要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加强与委内有关处室的沟通协调,为处理落实监事会报告反映的问题提供协助。

    第五章 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

    第二十二条 按照《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办法(试行)》,就监督检查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由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企业履行监督职责时,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保密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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