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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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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统评〔2009〕67号

各所出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经福建省政府国资委2009年4月30日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另行规定)。

    第四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多方位比较原则。既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又多方位评价企业完成目标、自我成长和赶超行业内标杆企业的能力,推动企业追求卓越,把自己与自己“纵向比”同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横向比”结合起来,通过对标找出差距,不断提升业绩水平。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五)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财务绩效指标、管理绩效指标和对标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一)。

    (一)财务绩效指标:由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指标和两项个性指标构成。

    1、业绩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年度业绩净利润计算时应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增减因素,企业在考核当期新增用于技术转让和研发的投入经核实后可视同于实现利润。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业绩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 ×100%
其中:净资产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管理费用:指企业管理费用扣除四类费用(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提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技术转让费和研究开发费,审计费及税金等)的净额。

    4、个性指标: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的行业分布、经营特点、发展状况、企业管理“短板”和监管需要等因素确定两个分类考核指标,原则上从资产现金回收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政府债务偿还率、销售(营业)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中选择,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

    5、根据对权属企业的管理控制能力,将企业分为运营管控型和投资管控型两类进行考核(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二),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财务绩效指标的权重设置等方面体现区别;对于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则侧重考虑其政策性业务的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另行确定。

    (二)管理绩效指标。包括年度重点管理工作、基础管理、发展创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以及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完成专项任务六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三)对标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现金回收率、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五项指标构成。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任期目标的年度分解计划,紧密结合企业本年度财务预算,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任期目标的年度分解计划和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营环境,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向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文件。

    第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结合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上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上半年的执行情况,省政府国资委结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控制、预警分析等工作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进一步完善考核的信息管理体系,加强业绩考核动态监控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与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因不可控因素导致财务预算发生重大调整(具体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时,企业应及时上报财务预算重大调整报告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方案,省政府国资委经过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调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目标的决定。
    (三)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送省政府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评价与奖惩意见,在与企业沟通的基础上,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三)省政府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业绩考核报告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国资委反映。
    (四)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意见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的内容有: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下列四项内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三):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客观增减因素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政府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任期业绩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实现的全部业绩净利润(具体计算办法与年度业绩净利润相同)。
    (三)个性指标: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债务风险和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状况、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从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三年总资产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消化率或省政府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适用指标中确定一项个性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四)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将充分反映企业负责人在任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

    第十四条  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政府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经批准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政府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送省政府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政府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评价与奖惩意见,在与企业沟通的基础上,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
    (三)省政府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业绩考核报告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国资委反映。
    (四)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反映的意见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优)、B(良)、C(中)、D(低)、E(差)五个等级。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财务绩效指标得分×70%+管理绩效指标得分×30%)×60%+对标指标得分×40%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年度考核结果应进行降等级处理:

    (一)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且小于10%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没有完成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国资委所下达的专项任务,经省政府国资委认定应当予以降等级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访、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国资委认定应当予以降等级的情形。

    降等级后的考核分数、财务绩效分、管理绩效分、对标分均按该等级的平均分认定。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应按E级认定:

    (一)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特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0%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 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访、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经省政府国资委认定应当为E级的情形。

    年度考核结果降为E级后,考核分数、财务绩效分、管理绩效分、对标分均按E级的平均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省政府国资委领导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考核结果直接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对标奖励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挂钩,具体办法见《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并作为任免或建议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对标奖励薪酬。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对标奖励薪酬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三)形成企业负责人任免与完成任期目标及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在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单项考核,考核结果与单项特别奖挂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考核要求提供的统计数据等,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核实后的具体情况调整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并追加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访、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因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省政府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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