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国有企业转让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产 [2006]163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渝府令第167号)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公开产权交易程序,防止暗箱操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国资委为了贯彻执行167号令,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通过两年多的实际运行,其中有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国有产权转让的效率,减少审批事项,现就国有企业的车辆转让行为规定如下:
一、一次性转让车辆在五辆及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不再上报审批及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一次性转让在五辆以上的,由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决定,并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交易。
二、企业转让五辆及以下的车辆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定向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不得暗箱操作,市国资委将适时对转让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