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
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单位的董事会(无董事会的由单位领导班子)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报酬与风险相一致,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激励与约束并存,在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要逐步做到收入分配公正、公开和规范。
(三)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克服经营者短期行为,鼓励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薪酬包括基薪、绩效薪、特别奖励和中长期激励。
第四条 基薪是以本市社平工资为基数,用单位规模系数和工资调节系数修定的企业负责人年基本收入。基薪水平由市国资委根据单位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国有单位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单位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绩效薪是以基薪为基础,根据单位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确定的年效益收入。绩效薪的具体办法按《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特别奖励是由市国资委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评价给予对社会、行业和单位发展作出特别贡献的单位负责人的嘉奖。该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国资委进行颁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特别奖励:
(一)综合经济实力排名保持或跃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二)主营业务收入或盈利数额在各单位中名列前茅且比上年有大幅度增长的;
(三)在科技进步、招商引资、资产重组、破产退出、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年度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一档的;
(五)其他特别突出事项。
第七条 中长期激励是指单位负责人任期内全面完成发展规划,连年完成考核目标,单位经济效益逐年有较大增长,而实行的期权期股等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单位副职的薪酬根据其责任和贡献,控制在单位负责人薪酬的80%以内。
第三章 薪酬的兑现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基薪列入单位成本、费用,按月支付。
单位负责人基薪在年初由市国资委以文件形式下达。当年基薪未下达前,暂以上年基薪水平按月发放,待当年基薪核定下达后,按新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绩效薪列入单位成本、费用。根据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意见,由企业进行兑现。具体办法按照《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支付。单位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应根据《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单位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管理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年工作目标、薪酬测算依据、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等,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的收入由所在集团公司实行台帐管理,并设置明细帐目。单位负责人薪酬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单位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单位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单位负责人薪酬的发放与管理,有监督权和检查权。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享受年度薪酬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享受其他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加以规范。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由于组织调动等原因离任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市国资委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超核定标准发放单位负责人薪酬的,要收回超标准部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单位领导因思想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法轮功”等稳定问题;单位领导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复出现集体上访的,以及未完成分类指标中其他扣减指标的,要酌情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
(三)单位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按党纪国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要酌情扣减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部分乃至全部绩效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单位从社会公开招聘的总经理等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按本办法执行。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执行本办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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