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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国资委
200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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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5〕121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省政府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规定,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河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长期生存和发展所做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规划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一般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
    (三)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
    (四)主业构成和发展重点;
    (五)产业结构、产权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存量资产调整;
    (六)重点科研开发和重大投融资项目、投资规模和实施计划;
    (七)主要措施及政策建议;
    (八)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考省政府国资委提出的《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参考提纲》,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中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政府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的审核意见,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组织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修订后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及其编制说明、内部决策的程序性文件等有关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因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重新编制时,调整后或重新编制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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