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掌握国有企业资产及财务现状,科学有效地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有效运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委托监管和区县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业单位在境内或境外(含港澳地区)全额投资兴办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二、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
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摸清国有企业资产存量、结构及分布情况,对部分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和核销,促使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基本相符;核定国家资本金,完善基础管理制度,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创造条件;为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者业绩考核打好基础。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
(一)户数清理。有关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对所属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内企业单位的户数、分布、级次、性质及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
(二)资产清查。各企业单位要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三)价值重估。需要价值重估的部分企业单位要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益认定。各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中介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进行审核、鉴证和认定。
(五)编制报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产核资需要编制有关报表,企业单位要对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中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归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制各种清产核资报表,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资金核实。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上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的各项资产损失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和我市清产核资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单位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的数额。
(七)总结建制。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清查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
四、清产核资工作的安排
全市清产核资工作的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4年8月31日。此次清产核资具体工作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建制三个阶段进行,整体工作从2004年8月下旬开始到2005年6月底前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4年9月15日前完成)。
1.研究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开发清产核资工作软件,印制各类工作报表。
2.召开全市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清产核资工作,下发清产核资有关文件。
3.对各主管部门和区、县的有关人员进行清产核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数据处理及报表填制培训。
4.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并通过培训使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清产核资工作审计资格。
(二)组织实施阶段。组织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编制报表和资金核实等工作。具体工作完成时间:
1.资产清查工作完成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前。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
2.经批准有价值重估任务的部分企业单位,其价值重估工作可与资产清查工作同步进行,完成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应在2004年11月15日前完成。
3.损益认定工作的完成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前。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
4.各主管部门在对其所属企业单位填制的各类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的基础上,在2005年4月15日前上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上报时间为2005年1月15日前。
5.资金核实工作的完成时间为2005年5月31日前。其中,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在2005年2月25日前完成。
(三)总结建制阶段。各企业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在清产核资主体工作结束后,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根据清查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根据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委托监管和区县政府管理的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于2005年3月31日和2005年6月30日前将本企业单位和全行业、区县的清产核资总结报告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