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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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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以下称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对责任书中明确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的工作机构。市国资委成立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工作。业绩考核委员会由委领导担任主任,委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业绩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第六条  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则

    (一)维护所有者权益,按照经营利润最大化、经营效率最优化、可持续发展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立考核指标。
    (二)体现出资人意愿,按照出资人对国有单位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确立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每年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及计算公式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5%)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5分。

    计算公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100%

    期初(末)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考核国有资本增减值。

    (二)净资产收益率(权重25%)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5分。

    计算公式:净资产收益率 =    ×100%      
               
    净资产为负值的单位,考核总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总资产收益率= ×100%

    (三)年度利润总额(权重20%)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

    亏损单位考核减亏额。

    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四)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率(权重20%)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

    计算公式: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率= ×100%

    (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权重10%)

    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10分。

    计算公式: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1) ×100%

    第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的计算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得分+利润总额得分+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率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为鼓励单位做大做强,设计考核指标计分时,每项考核指标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高于或低于基本分,分两段按比例确定不同的加减分,越高于基本分的部分加分越多,越低于基本分的部分,减分越多,但最多加(减)分不能超过该考核指标基本分的30%(考核指标计分办法见附表1)。

    经营难度系数由市国资委综合考虑单位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职工人数、困难企业户数占集团公司全部企业户数的比例等六个方面的因素,在1-1.2之间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于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正式报市统计局的统计报表和市国资委编制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考核指标的解释与上述报表的指标解释相同。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十条  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值

    (一)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原则是鼓励单位持续稳定发展并确保完成市国资委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
    (二)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步骤:

    1、单位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上年的12月底以前,单位负责人按照单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市国资委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业绩考核处根据市国资委年初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对各单位预报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提出意见,经业绩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请主任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期当年的3月份以前,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及计算口径;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业绩考核委员会每个季度组织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分析会,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单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除按《直接监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向相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报告

    仅供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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