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07-21
打印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
    (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关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300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2亿元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3.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国有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国有企业制定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二条  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