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 〔2010〕657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管理,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不断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根据财务监管工作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年度决算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主审所)客观公正发表意见,主审所审计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均应占该企业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50%以上(在计算主审所审计资产总额时,应剔除各级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额);同时,其所审计的子公司户数应超过总户数的50%。
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均超过全集团资产总额的50%,原则上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子公司均应由主审所审计,企业不应再聘请其他参审所。
二、企业聘请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参审所)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家(含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参审所应在国资委确定的参审所后备库中自行选择并经国资委备案同意。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聘请参审所,由主审所承担全部审计工作。
三、企业聘请的参审所对同一企业年度决算审计连续计算达到3年的,应当及时更换;特殊情况不宜更换的,应当在备案时专项说明。
四、主审所应在按时、保质完成其担任的主审任务的前提下,参与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主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企业集团委托其审计子企业年报的要求。
五、主审所负有组织参审所共同完成审计工作的责任;参审所应在主审所的协调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配合主审所的工作,按时完成审计任务,不得影响主审所的报表合并审计。每年审计工作完成后,企业对主审所、参审所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主审所对参审所审计质量做出评价,书面反馈国资委。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