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和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当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和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使广大职工切实享受企业发展带来的具体实惠。
3、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盈利并完成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较稳定的年金支付能力。
3、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4、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由职工经过集体协商自愿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三、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按照劳动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企业在设计年金方案时,应重点考虑和解决以下问题:
1、统筹设计年金方案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年金方案。
2、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要相匹配。企业缴费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8%,并可列入企业成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6%。
首次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应结合经济效益状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缴费比例,不能因试行企业年金造成亏损。以后年度,随效益变化动态调整缴费比例:经济效益下降应调低缴费比例,经济效益严重下滑或连续两年亏损的要停止缴费。
3、综合平衡新、老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收入水平,综合平衡各项福利待遇,实现年金方案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对试行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在获得稳定的基本养老待遇和企业年金收益的前提下,除国家政策规定外,企业原则上不再支付任何福利项目。对试行年金制度前离退休的人员,企业应有规范、具体的保障措施,维护离退休人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四、年金方案的审核程序
企业制订的年金方案草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1、国有独资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各局(集团公司)报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批;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年金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前,由各局(集团公司)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部门审核。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要按照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行使表决权。
2、以后年度企业年金方案如有变化,须重新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审核程序。
3、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本意见印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和衔接工作,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意见履行审核程序。
五、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管理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件关系到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大事。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局(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引导企业规范运作。
六、由各委、各局(集团公司)代管的集体企业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新三区管委会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