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资 〔2006〕 49 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随着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体系创新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逐步建立完善,作为当时重要激励措施的原由重庆市企业工委印发的《重庆市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渝委企[2002]40号)和《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渝委企[2002]58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所确立的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其历史局限性业已不尽适用。为此,现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国资委不再依据两个办法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方案。市国资委依据两个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投保的,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缴费,该类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60岁、女55岁,下同)后,按照实际已经缴纳的保费计算,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类被保险人对未缴部分自愿自费续保的,可以交由市国资委统一办理自费续保手续。
二、经市国资委依据两个办法批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实际退休的,未缴部分可以由所在企业全额出资为其投保缴足保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实际退休的,未缴部分可以由所在企业出资75%,被保险人本人出资25%为其投保缴足保费;2007年1月1日之后到达退休年龄实际退休的,不得再由所在企业出资为其投保。
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未经市国资委(或原企业工委)批准,擅自为其领导人员投保的,限期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清退,返还给缴费企业,因退保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由缴费企业承担,但2006年12月31日之前未行主动清退的,市国资委将责令清退,因退保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