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4〕182号
各省属企业:
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开、公正、透明,使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我委制定了《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目前多数省属企业尚未完全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办法具有一定的过渡性。随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建立,以及企业负责人选拔配置市场化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本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逐步与市场机制全面接轨。因此,希望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省政府国资委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劳动工资、人事考核、分配制度较为健全;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二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社会贡献程度、安全生产情况、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资本控制力情况和我省省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见附件)。
第七条 为鼓励企业负责人树立长期思想,避免短期行为,解决企业以前年度潜亏挂帐等财务支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采用企业审计后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考虑非正常因素影响调整后的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企业由于开展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改革,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在基薪计算时作为非正常因素予以考虑。
第九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豫国资发〔2004〕2号文执行。
第十条 企业领导班子内除法人代表以外的其它正职,薪酬按法定代表人的95%确定,企业其它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因素在法定代表人薪酬的60-80%之间确定,应当合理拉开差距。
第三章 年薪兑付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列入企业成本,采取按月预提,集中兑付的方式,每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一次。
第十二条 每年确定薪酬时,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人员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核查,考虑客观因素后计算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按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算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为了避免出现企业负责人薪酬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过大,因此,在年薪兑付时由省政府国资委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对薪酬总额予以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责任风险金,责任风险金为基薪的30%,在兑付下一年度年薪时按当年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清结,如果完成责任目标全部兑付,否则全部扣除。
第十五条 绩效年薪分期兑付,其中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付,其余40%实行延期兑付,延期兑付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责任风险金和延期兑付资金由省政府国资委在银行开设专户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具备实行负责人薪酬管理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未实行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企业,不得自行制定办法和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二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薪酬数额予以批复,企业其它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职务、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领取收入,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领取的其它收入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帐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它收入,由企业设置收入、支出明细帐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视情节轻重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财务报表不实,弄虚作假的,要重新核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按核定后的数额多支付的部分在延期支付薪酬中扣除或追缴。
(四)对于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外,视情节轻重扣减其绩效年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