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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国资委
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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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资文〔2006〕96号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充分认识指导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上级国资委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重要体现;是建立上下协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保证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高度,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指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办法》的各项学习宣传活动,使国资系统工作人员全面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依法指导监督的意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办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办法》确立了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之间、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规定了指导监督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指导监督的具体方式。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贯彻落实《办法》,关键是要切实履行好《办法》赋予的各项指导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有关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统一有序、上下协调、运转高效。

    三、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

    目前,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基本组建完成,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办法》作为一部重要的综合性规章,其公布实施将使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和组织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

    省政府国资委将依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各项配套规定,健全法规督察等工作制度。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特别是要针对当前地方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中的违规操作、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与指导监督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探索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使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附件: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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