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资党委 〔2006〕 42 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党委(党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国有重点企业党组织认真执行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对外交流的需要,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委办发[2005]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1、国有重点企业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2、对企业领导人员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3、加强党员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领导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执行:
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境)者,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委。党员如期回国后,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理由正当,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情节严重者,经审查情况属实,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自费出国留学者,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委。学成回国后,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党员组织关系或档案材料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4、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相关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
对新产生的登记备案人员,由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通知书》。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由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变更通知书》。登记备案人员因职务变动,不再属于登记备案对象的,由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撤销通知书》。
以上《通知书》均应由负责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时完备相关手续。
二、企业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权限
1、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的基本情况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这部分人员的短期因私出国(境),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
2、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地方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各企业中涉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登记备案的要求,直接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这部分人员的短期因私出国(境),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党委(党组)审批。
3、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由所在单位党委盖章,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传真)件,作为上级党组织批准其因私出国(境)的依据,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审批。
4、党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长期定居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严格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1、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并登记。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妥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要向本单位党组织补报和登记。
2、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国有重点企业党组织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对所收证照妥善保管。
3、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和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所属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国有重点企业中层及以上的的管理人员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本人应及时向上级和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4、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党员领导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变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领导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一些出国(境)后私自不归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国的党员领导人员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5、企业登记备案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不得以因私出国(境)的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