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规划〔2005〕3号
《山东省省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5月20日省国资委第3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论证,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组;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编制企业年度实施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依据。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经济全球化及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把握本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变化趋势,全面分析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结合国家及省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提出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年规划和5年发展目标。企业要编制年度执行计划,并根据执行情况,结合企业外部环境和市场的变化发展,对发展战略和规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参照省国资委印发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突出主营业务的发展、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经营绩效的提高和整体优势的发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
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3~5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完成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报送、审核程序:
(一)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省国资委组织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根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国有控股企业中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修订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企业按规定决策程序修订发展战略和规划后,将正式文本及编制说明、董事会审议决议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二条 企业在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对当年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分析评价,及时调整。涉及重大调整的,应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重大调整主要是指企业发展方向的变化和主营业务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增加和取消。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制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年度实施进展情况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应当进行监督控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的标准;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进度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成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