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考评〔2006〕11号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将进一步细化的财务总监工作职责于八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
为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总监工作,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省管企业财务总监派出实际,对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企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企业财会人员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对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任用、奖惩有建议权。
(四)通过审核、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帐册、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资料等方式,监督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保证企业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1对企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企业内控机制存在问题的,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2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对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年终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主要经济指标及经营业绩进行分析评价,有关重大变化要分析原因,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对有关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担保、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六)审核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与企业不一致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应及时书面向省国资委报告。
1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贷款、担保、资产评估、资产抵押(质押)、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2审核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等有关事项,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3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指导监督企业财务危机处置工作。
(七)根据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有关决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
1参与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2参与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
3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4其他需要参加的重大事项和活动。
(八)参与制定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对企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九)监测所属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十)对重要财务事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
1企业借入和借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2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出让,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向境外汇出资金及开出信用证等重大财务事项;
3购置固定资产,企业规定应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的;
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月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5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6其他需要企业负责人签批的财务事项。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在企业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具体额度及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具体规定。
(十一)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资料,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责任书、投资项目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方案)以及项目可行性方案等,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解释。
(十二)每季末20日内提交综合工作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二、工作责任
(一)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1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而未发现的;
2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存在问题而未发现的;
3审核后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重大问题的;
4企业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而未发现的;
5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在真实、完整和合法方面存在问题的;
6对所审核的企业重大事项,未提异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7对财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直接参与的;
8应当联签的事项因本人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的;
9联签后出现重大风险和经济损失的。
(二)财务总监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2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3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4未能履行省国资委要求的主要监管职责的。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企业财务会计行为,财务总监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依法追究财务总监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重大问题的,财务总监有责任提请董事会或经营班子讨论纠正,有责任向省国资委报告。
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派驻财务总监的各省管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财务总监的具体工作职责并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