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属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晋政办[2004]5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晋国资发[2004]11号)等有关规定,列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企业董事会(不含独立董事)、经理层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风险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领导人员、职工以及各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三)坚持现行企业经营者年薪试点与薪酬改革平稳过渡。
(四)坚持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与领导人员任免管理相统一,分级管理与统一制度原则相结合。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简便易行。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秩序正常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责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
(二)与省国资委签订了《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三项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确定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特殊贡献奖励、福利、职位消费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特殊贡献奖励、福利和职位消费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本企业、省属企业、本省同行业、所在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本省同类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性收入水平和现行企业岗位工资参考标准等因素,按照尊重历史,面向市场,体现进步、逐步过渡的原则综合确定。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的基薪按《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基薪计算办法》(另行制定)计算。其指标采用经审计或有资质单位评估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劳资统计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年基薪的平均水平,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领导职数等因素,按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基薪70%—80%左右确定。由企业根据各领导人员的岗位性质、职位责任、职业风险、工作能力、任职时间等因素,按照权责利相适应,合理体现差距,消除平均主义,公开征求意见等原则拟订。
第九条 因主辅分离、分离办社会、减员增效、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一般在企业法人代表当年任期内不予核减或核增。
第十条 绩效薪金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晋国资发[2004]11号文件精神执行。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绩效薪金的平均水平,按本办法第八条原则确定,并根据本人业绩考核情况予以兑现。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基薪和绩效薪金列入企业成本,基薪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实际发放情况,按月领取。绩效薪金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40%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任期业绩考核情况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下降的,同比例下浮企业领导人员年基薪。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基薪、年绩效薪金之和,分别按大、中、小型企业来划分,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4倍、3倍。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拟订本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含年度及任期薪酬)方案(包括依据、范围、原则、内容、标准、考核办法、兑现、监管等),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对本级领导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十七条 每年4月底前,由企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拟订的企业领导人员本年度年基薪报省国资委审批。次年,由企业将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及拟兑现的绩效薪金报省国资委审批。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结束后,由企业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及拟兑现的延期绩效薪金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业或下属单位兼职的,一律不准在兼职企业或下属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积极进行职位消费改革试点,积极稳妥地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职位消费,努力实现职位消费制度化和货币化。
(一)对礼品费、招待费、教育培训费、会员费、通信费、持卡消费以及出国考察费等公务消费,企业要实行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二)对企业领导人员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房改政策。
(三)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领导人员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依据、规定、标准、上年实际支付额度等)一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因工作需要任期未满而发生岗位变更的,经离任审计或企业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后,按规定兑现延期绩效薪金。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并经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的)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企业应将国家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奖励情况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但其中由企业支付的,应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在年度绩效薪金兑现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基薪和绩效薪金,以及符合国家、省规定和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如职代会、厂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企业领导人员的职位消费管理办法及实际消费分类情况、额度等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 业自身情况,如工资水平、各类人员工资关系、人员状况、工作负荷程度、经济效益好坏等,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层层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工资性收入。
(三)对自定标准、自发工资的企业领导人员,在相应扣减其工资性收入(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部分)外,按有关规定收回个人所得并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工资性收入,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 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工资性收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使竞凸锌毓晒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薪酬管理参照同级正职、副职执行。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将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成立前已经与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了经营责任书并附加了奖励条款的企业,2004年可以继续执行。其中兑现奖由企业自行支付的,应从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中扣除。
省国资委成立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企业,应将试点办法报告省国资委,具体协商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暂不具备按本办法确定薪酬的企业,应书面报告省国资委。主要内容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工资支付情况、企业与职工的债务情况、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等。省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报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考核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对子、分公司、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奖惩。其中,不具备充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件、不具备完全企业要素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领导人员的薪酬水平,原则上不能高于母公司领导人员的水平。
第三十五条各市国资委可按本办法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