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考评〔2005〕9号
为规范省属改革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对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进行改制的,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结合改制审计,由中介机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相关资产损失项目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主要是指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及实物资产盘亏等。
四、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资产状况、资产损失申报项目、金额及损失主要原因等。
(二)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
(三)中介机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四)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包括:各项资产损失项目的原始会计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
(五)省国资委关于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及企业账务调整情况。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未开展清产核资的改制企业,应在改制方案批准后,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对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账。
六、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办法另行制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已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其有关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申报核销资产损失。
八、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应按照省国资委《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号)的规定,移交到省国资委指定的资产承接公司统一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