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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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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考评〔2005〕9号

    为规范省属改革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对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进行改制的,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结合改制审计,由中介机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对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的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相关资产损失项目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项目,主要是指企业已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的事实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及实物资产盘亏等。

    四、改制企业申报核销资产损失,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资产状况、资产损失申报项目、金额及损失主要原因等。
    (二)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关于资产损失核销的决议。
    (三)中介机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四)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包括:各项资产损失项目的原始会计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
    (五)省国资委关于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及企业账务调整情况。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未开展清产核资的改制企业,应在改制方案批准后,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对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账。

    六、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办法另行制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已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其有关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申报核销资产损失。

    八、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应按照省国资委《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考评〔2005〕1号)的规定,移交到省国资委指定的资产承接公司统一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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