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党〔2005〕58号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建立省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已经省国资委党委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建立省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述职述廉制度的意见(试行)》精神,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建立省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为依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使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强化廉洁从业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推进省管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述职述廉对象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委〔2004〕249号)规定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省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
三、述职述廉内容
主要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以下情况: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履行职责,干事创业的情况。(二)经营业绩情况。主要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市场经济规律确定企业改革发展思路,解决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主要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在重大问题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实行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主要是落实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组织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履行反腐倡廉领导职责以及组织开展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五)廉洁从业情况。主要是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央、省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述职述廉内容要突出重点,加强针对性。要注意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职工群众意见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对党风建设影响比较大的问题作为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必要时,可以事先在职工群众中征求意见。省国资委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述职述廉时间和形式
(一)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二)述职述廉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人员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也可与领导班子考核、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结合进行。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干部,人数少的企业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与会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向述职述廉对象进行质询。
五、述职述廉工作程序
按照“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一)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按照要求,写好述职述廉报告。报告必须由领导人员本人撰写,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二)召开会议。会议由企业党委主持。召开述职述廉会议,各企业党委应提前一周以上报告省国资委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应派人参加。召开会议前,企业党委应将当年的述职述廉内容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印发给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便于与会者进行监督。
(三)收集和反馈意见。采取请与会人员填写评议表、测评表,设置意见箱等多种形式收集意见。统计汇总工作,由省国资委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并及时与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沟通,如实反馈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民主测评的情况。
(四)报告工作情况。各企业党委应在述职述廉结束后,及时将述职述廉的情况及领导人员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统一报省国资委党委,并抄送省国资委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省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工作,由企业党委负责组织。省管企业党委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企业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与省国资委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的联系和沟通。
(二)发扬民主,突出整改。省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本着对组织、对领导班子、对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述职述廉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的情况。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领导人员,省国资委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综合分析,运用成果。省国资委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将述职述廉的成果运用到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中。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四)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述职述廉制度。同时,又要注意与已有的监督制度相衔接,形成对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
省管企业中层以下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工作,参照本《意见》,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