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
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七日
(发至县)
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省 经 委
(二00七年二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保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杜绝浪费能源和用能不合理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公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术改进项目综合性节能审查》行政许可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范围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是,年综合用能2000—2—吨标准煤或年用电1600万千瓦时以上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合理用能篇章;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4000万千瓦时以上工程项目,用能篇章必须对合理用能进行节能评估。
第五条 按照国家投融资管理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企业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凡无用能篇章内容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年综合用能5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4000万千瓦时以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立项的,企业自筹资金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合理用能篇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1、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实物单耗、主要工艺(工序)单耗等。
2、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工艺(工序)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能效指标。
4、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5、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6、窑炉、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7、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8、工艺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单列节能工程。
9、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耗指标。
10、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回收利用情况。
11、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物建设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12、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水、燃料的实物消耗和综合能耗总量。
13、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14、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第七条 合理用能评估内容:确定工程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有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并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九条 合理用能评估工作由业主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意见(报告),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或核查。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对节能项目的节能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工作,并出具评估意见(报告),上报项目管理部门核查备案。
第十条 依据专家评估意见(报告),项目管理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批复的依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合理用能方案发生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门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合理用能方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节能监察部门,对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及节能标准和规范的项目,要责令有关建设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验收程序,作为整体验收的一个单项进行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5—用。
第十五条 对通过利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项目,执法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应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凡参与项目合理用能篇(章)编制工作的咨询和服务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合理用能的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合理用能评估机构不按时出具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合理用能审核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