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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辽宁省国资委
20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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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和省经济发展规划,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做出的,关于本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内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企业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工作。

    第五条  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促进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并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效益优先,优化资源配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业突出,能够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四)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可操作性强。

    第八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一般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年发展规划。企业要编制年度执行计划,并根据执行情况,结合外部环境和市场的发展变化及内部情况,对规划适时进行滚动调整。

    第十条  企业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参照省国资委印发的《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的内容,突出主营业务的发展和调整、核心竞争能力的培育、经营绩效的提高和整体优势的发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优劣势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和主业定位;
    (四)规划实施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为实现发展目标,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法人治理结构、资产重组、组织结构调整、产品(经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投融资项目、人力资源配置、安全生产、企业文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步骤;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一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企业要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编制说明及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决议等。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组成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委员会,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

    第十四条  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关于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原则的规定;
    (二)规划内容是否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报送、审核程序:

    (一)企业按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省国资委审核委员会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
    (三)企业根据反馈意见将修改后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编制说明和修改说明、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等有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
    (四)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议核准,并向企业下达核准意见。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要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程序、行使权力。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要及时将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省国资委,并按省国资委的意见,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的发展战略规划,是企业在规划期内经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规划内容,落实规划目标。其中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应以核准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为依据,规划外的投融资项目须报省国资委严格审查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对当年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报省国资委重新核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重大调整主要是指企业发展方向的变化和主营业务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增加和取消。

    第十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年度实施进展情况于下一年的1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目标和实施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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