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规划〔2005〕4号
《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5月20日省国资委第3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及其他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对外投资:企业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日常投资项目决策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七)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主要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效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主要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省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合规性核准或备案管理。对企业主业内重大投资项目及非主业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主业内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规程》(见附件)执行。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投资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必要时,省国资委对一些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合规性核准和备案审查的内容,主旨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凡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经省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十二条 非投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在二级市场从事期货投资、证券投资等业务。投资类企业从事上述业务的,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运作,适度控制规模,防范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
(二)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省国资委要求,分季度报送投资完成情况,编报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责任追究等各项投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中国有参股企业的投资管理,由国有产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规程
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规程
一、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依据《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报省国资委合规性核准和备案的省管企业投资项目。
三、核准、备案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拟投资项目时,应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并作出决议后,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省国资委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需核准的项目,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达批复文件;需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具《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国资委应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意见,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对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投资项目,委托专家审议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四、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时,应提报以下材料:
(一)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等);备案的项目填报《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5份(格式附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投资协议及投资方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五)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六)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文件材料。
五、省国资委对核准、备案项目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非主业投资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七)其他。
六、核准备案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向省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七、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八、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备案文件的,省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九、省国资委加强对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不办理、不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