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监管单位党委: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公开招聘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9月29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公开招聘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省出资监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规范省出资监管企业公开招聘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行为,推进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发[2007]1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出资监管企业公开招聘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在核定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职数内,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聘用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公开招聘是市场化配置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方式之一。
第三条 省出资监管企业公开招聘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职工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招聘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以及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条件成熟时省管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纳入公开招聘范围。
第五条 公开招聘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公开招聘:
(一) 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二) 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三)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五) 其他需要进行公开招聘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发布公告;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统一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答辩和素质测评等);
(四)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 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六) 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省出资监管企业公开招聘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第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 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 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聘职位以及职位说明、招聘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招聘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国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以及应聘职位的要求。从2011年开始,原则上还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级职业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应聘人员在参加招聘活动中,应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能够证明本人主要经营业绩的有关资料和职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公开招聘办公室人事组根据公开招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应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应聘人选,报公开招聘办公室审定。审核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核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招聘职位的比例低于10:1的,原则上取消该职位的公开招聘。
第三章 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答辩,必要时增加素质测评。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答辩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质、职业能力倾向等与职位相关的素质状况。试题应注意体现对不同应聘者的公平性。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可委托专业命题机构或请专业人士、企业家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参与审题。
第十五条 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一般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
第十六条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每个职位按1:5比例确定面试答辩人选建议名单(笔试成绩第五名出现相同者一起列入)报公开招聘办公室审定。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答辩。
第十七条 面试答辩主要包括应聘者演讲、结构化面试答辩等方式,也可增加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答辩主要步骤:应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外语口试单独进行。
第十八条 面试答辩由面试答辩小组负责面试答辩和评分。面试答辩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面试答辩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熟悉人才测评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面试答辩前应当对面试答辩考官进行培训。
同一职位的面试答辩一般由同一面试答辩小组负责面试答辩和评分。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答辩得分。
第十九条 企业可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采用心理测试等方式,由专家对应聘者进行素质测评。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人选。公开招聘办公室对笔试和面试答辩综合成绩及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组织考察。考察应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职业操守)、能(履职能力)、勤(勤勉程度)、绩(工作实绩)、廉(廉洁从业)等情况,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信用程度和潜能,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聘职位作出评价,并提出使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 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资料、民主推荐(口头)、同考察对象面谈、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只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察对象进行)等方式。考察前需与考察对象沟通,根据情况商定考察方式及谈话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对于境外人选的考察,视情况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帮助约请我国驻外机构协助进行。
第五章 决定聘用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使用建议方案,征求股东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按照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批或审查。审批或审查时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以空缺。
第二十六条 任前公示。公开招聘办公室就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省出资监管企业拟聘用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依法聘用。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公开招聘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
第二十九条 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按照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聘用条件但未能聘用的人员,符合企业后备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条件的,可以纳入企业后备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队伍进行储备或跟踪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聘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对公开招聘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组,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出资监管企业公开招聘所出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按管理权限,由省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竞争上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省出资监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加快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发[2007]1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出资监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是指在核定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职数内,面向本企业公开职位和任职条件,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任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省出资监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和职工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聘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以及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五条 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应当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一)高层管理人员缺位;
(二)需要精简职数;
(三)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整体实力较强;
(四)其他需要进行竞争上岗的情形。
第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发布公告;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统一考试(主要指面试答辩和民主测评,必要时进行笔试、素质测评等);
(四)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 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六) 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省出资监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应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第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内实施。
第九条 竞争上岗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 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发布公告。通过公告等多种方式,在本企业及所属单位发布竞争上岗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竞争职位以及职位说明、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与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国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以及应聘职位的要求。从2011年开始,原则上还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级职业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报名主要采取个人报名方式,也可采取组织推荐。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竞争上岗办公室人事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拟竞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 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主要指面试答辩和民主测评,必要时进行笔试、素质测评等。面试答辩主要测试竞争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可委托专业命题机构或请专业人士、企业家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参与审题。
第十五条 面试答辩主要包括应聘者演讲、结构化面试答辩等方式,也可增加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答辩主要步骤:应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外语口试单独进行。
第十六条 面试答辩由面试答辩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答辩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面试答辩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熟悉人才测评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面试答辩前应当对面试答辩考官进行培训。
同一职位的面试答辩一般由同一面试答辩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答辩得分。
面试答辩应当允许本企业人员旁听。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对面试答辩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职业操守)、能(履职能力)、勤(勤勉程度)、绩(工作实绩)、廉(廉洁从业)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参加测评人员以无记名打分方式对竞争者作出评价。竞争上岗办公室人事组汇总并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测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人员较少的企业也可在全体员工中进行。实际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其中实际参加民主测评的职工代表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的职工代表人数的80%。
第十八条 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一般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
第十九条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为确保公平、公正,根据笔试成绩,提出面试答辩人选建议名单报竞争上岗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 竞争者总得分,按笔试、面试答辩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的一定比例计入。根据竞争者总得分的高低,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的,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闱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闱分数。
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的工作业绩等因素。
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职位数。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组织考察。考察应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职业操守)、能(履职能力)、勤(勤勉程度)、绩(工作实绩)、廉(廉洁从业)等情况,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信用程度和潜能,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聘职位作出评价,并提出使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 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资料、民主推荐(口头)、同考察对象面谈、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只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察对象进行)等方式。考察前需与考察对象沟通,根据情况商定考察方式及谈话范围。
第五章 决定聘用
第二十三条 竞争上岗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使用建议方案,征求股东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批或审核。审批或审核时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任前公示。竞争上岗办公室就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依法聘用。竞争上岗实行试用期制。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竞争上岗任职的人员,首次聘用的,一般实行一年的任职试用期。
第二十七条 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按照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正式聘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解除聘用职务,依照试用前的职务安排工作。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竞争上岗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竞争上岗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讨论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对竞争上岗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组,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出资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省出资监管企业所出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按管理权限,由省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